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来源:作者:2017-11-17
张就服发〔2017〕10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就业服务局:
根据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张家界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张人社发[2017]66号)文件精神,我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30元/月。按照《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第二条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标准为1216元/月,其他待遇按照省厅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时间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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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就业服务局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调整 失业保险待遇 发放标准 通知
报:湖南省就业服务局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各区、县就业服务局
张家界市就业服务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