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百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 项目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作者:null2013-06-10
关于印发《“百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
项目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外国专家局(科),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各省属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吸引更多的高层次外国专家到我省工作,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我省“百人计划”中设立“百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工作平台,实施我省“百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简称“外专百人计划”)。现将《“百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外国专家局
2013年5月9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3年5月14日印发
“百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
工 作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吸引更多高层次外国专家参与我省现代化建设,推动人才强省战略深入实施,促进湖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在省“百人计划”中设立“百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工作平台,实施我省“百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简称“外专百人计划”,特指非华裔外国专家)。
第二条 “外专百人计划”的目标是,按照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需求,每年引进3-5名非华裔高层次外国专家。
第三条 “外专百人计划”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湖南省外国专家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湖南省外国专家局作为“外专百人计划”的牵头组织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外专百人计划”引进目录和年度执行计划;
(二)收集“外专百人计划”申报材料,并对外国专家申报人选进行初审,提出“外专百人计划”拟引进人选;
(三)负责管理在湘工作“外专百人计划”专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用人单位是“外专百人计划”专家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 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外专百人计划”目前重点引进非华裔外国专家,即引进后至少连续来湘工作3年、每年不少于6个月。其人选应符合“百人计划”的引才标准(具体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转发<中共湖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考虑到外国专家的实际,申报人选的年龄可放宽到65岁。申报人选一般应未全职在湘工作,已经在湘工作的,来湘时间应在申报截止日期一年内。
第七条 引进“外专百人计划”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填写“外专百人计划”引进申报书,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
(二)省外国专家局对申报人选进行初审,并协同相关部门进行安全审查,提出申报专家人选并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考察后,报领导小组审批。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引进外国专家名单,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殊政策;
(四)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外国专家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并保证专家按合同约定及时到岗工作。
第四章 待遇和支持措施
第八条 对于入选“外专百人计划”的外国专家,为其提供以下特定政策和待遇条件:
(一)可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资金等,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二)省财政按照“百人计划”资助标准,即:省本级和中央在湘单位引进的高层次外国专家每人60万元,市州引进的高层次外国专家每人30万元安排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纳入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程序据实核拨;
(三)用人单位提供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的住房和不小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室;
(四)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省政府授予“潇湘友谊奖”称号,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友谊奖”评选;
(五)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外专千人计划”,优先安排省级引智项目立项,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
(六)在专家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薪酬、医疗、保险、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九条 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对“外专百人计划”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外国专家,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终止项目合同,停止配套支持,并按合同约定,追回部分一次性补助等款项。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