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
来源:作者:2022-01-27
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决定书
张人社监列决字〔2021〕564-7号
单位名称:湘乡市鑫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湘潭市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向红路富康新村A栋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578628726J)
法定代表人:谭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706170417)
直接责任人:匡林(身份证号码432801197209284010)
劳动者王彪辉等289人来我局投诉称,他们在湘乡市鑫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乡鑫泰公司)承建的昊天珑璟湾项目从事杂工、泥工、水电工等工作,因该公司拖欠他们工资3733829元,要求我局维护其权益。
经查实:湘乡鑫泰公司拖欠王彪辉等289人在昊天珑璟湾项目务工工资3733829元。以上事实有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匡林签字确认的工资单、匡林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班组长签字确认的工资明细等证据证实。
我局分别于 2021年12月13日和2021年12月17日向湘乡鑫泰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张人社监令字〔2021〕541-2号、张人社监令字〔2021〕564-1号),限期该公司支付王彪辉等289人工资3733829元,逾期该公司没有支付。
2021年12月31日,我局依法给湘乡鑫泰公司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人社监罚告字〔2021〕564-4号),告知该公司我局拟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逾期该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2022年1月12日,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限期该公司支付工资,该公司逾期没有支付。
我局认为:湘乡鑫泰公司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拒不执行我局对该公司作出的限期整改指令和行政处理决定,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令第45号)相关规定,本局决定自2022年1月21日起,将湘乡鑫泰公司以及直接责任人匡林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限3年。列入期间偿还拖欠工资的,自改正之日起满6个月,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申请提前移出。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