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1.拆解场地监督检查 2.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3.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4.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5.危险废物、五大总成处置、流向等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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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 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 | 1.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2.交易档案管理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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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年第2号,2017年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部分内容)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 1.备案管理监督检查 2.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3.交易档案管理监督检查 4.信息报送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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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成品油流通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 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 |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 加油站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资质管理监督检查 3.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4.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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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市场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 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 | 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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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对外劳务合作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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