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2023年6月19日15:00时,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了《张家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文件修订情况
(一)修订背景
1.中央有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住房保障能力,解决好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发展保障性住房。
2.省里有要求。2021年省里出台了《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2年省住建厅下发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要求各市州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强化住房保障规范管理,促进住房保障制度公平、公正。
3.市里有安排。为加强我市住房保障规范管理,今年2月10日,洪斌市长在专题调研我局工作会上,明确要求加快修订完善住房保障政策。
4.现实有必要。近年来,国家要求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将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纳入住房保障,对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租金收取等作出了新要求,2014年制定的《管理办法》已超过5年,并且有些条款不符合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及当前我市住房保障规范发展要求,修订住房保障政策很有必要。
(二)修订依据
1.国家和部委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2.省里文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21〕188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湘建保〔2022〕2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推进2023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4号)
3.市里文件。《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的通知》(张民发〔2022〕31号)、《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张府阅〔2023〕20号)。
(三)起草过程
1.组织调研。3月6日,我局主要领导带队赴省住建厅就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进行咨询、交流,并通过电话、网上查询、走访等形式了解外省、省内其他兄弟市州政策制定情况以及住房保障有关需求。
2.部门座谈。市住建局先后两次组织区县住建局、市直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讨论。
3.征求意见。4月3日,以书面形式征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单位意见。6月19日,我局组织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直部门专家、社会代表共20人召开听证会。
4.专题研究。5月24日,我局主要负责人召集本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召开会议专题研究。6月29日,通过局党组会议研究。
二、听证会基本情况
根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日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举办<张家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公开征集听证会代表及意见。6月19日,在我局三楼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由市住建局副局长罗名军主持,听证员由杨宇帆、卢智勇同志担任;听证记录人由何冰洁同志担任;陈诉人由王健同志担任。本次听证会到会代表20名,由市人大代表2名,市政协委员2名,社会代表6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资规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共计10名部门专家组成。
听证会上,陈诉人陈述了《张家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随后听证会代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建议,陈诉人对听证代表提出的询问给予了解释和说明。最后表示,将认真整理并充分吸纳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及时撰写听证会报告并在网上公布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三、听证会代表意见
参会的20名代表一致表示,我市修订《张家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很有必要,是惠民生、办实事的一件大事、好事,有利于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秩序,提升我市保障性住房保障能力。听证代表认为本次听证会组织有序、公开透明、程序合法合规,并提出了28条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经整理归纳,主要有以下19条修改建议:
1.第四条中“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城镇常住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建议修改为“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政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2.第四条中关于新就业职工的定义,建议增加为“从全日制大、中专、中技以上学校毕业”。
3.第四条中,“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建议修改为“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4.第五条中建议市住建部门应加上“提出全市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租赁租金补贴的规模计划”等的职能。
5.第五条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保障性住房租金”,建议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保障性住房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6.第十二条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中“租金收取标准一般不高于本地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的40%、70%”,建议修改为“租金收取标准一般不高于同地段、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40%、70%”,后面表述一致。
7.第十四条中“(四)申请人为外来务工或进城务工人员的,须在本地稳定就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2个月(含)以上”,因目前进城务工人员几乎都没有交养老保险,该条件设置有待考虑。
8.第十四条中“(四)申请人为外来务工或进城务工人员的,须在本地稳定就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2个月(含)以上”,建议修改为“(四)申请人为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或进城务工人员的,须在本地连续生活或工作12个月(含)以上,申请人为非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或进城务工人员的,须在本地稳定就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2个月(含)以上”。
9.建议取消第十四条中的“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2个月(含)的”条件。
10.第二十九条中“由区(县)发改部门”,建议修改为“由市、县发改部门”。
11.第二十九条中“租金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建议修改为“租金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或“每五年调整一次”。
12.第二十九条中“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建议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13.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不得以此为由推迟合同约定的退房期限”。
14.第三十八条中“对符合本地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伤病残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烈士家属......,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保障”,建议修改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住房保障中优先解决,对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优抚对象,按规定减免租金。在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内,适当提高退役军人租赁补贴标准......”
15.文件中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议用简称“市住建部门”、“区(县)住建部门”。
16.对于面向条件,建议用一个低收入标准,有利于好的适用。
17.建议区(县)住建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时,应制作成群众喜闻乐见的图表PPT形式,简单化解决分配原则、申请和受理程序、步骤、管理模式,让应当知晓的群体更加清楚、明白条款和应当遵守的规矩。
18.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是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牵头推进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落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支持力度。
19.增加电视、无线网络安装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部门职责。
四、听证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经认真研究,采纳上述第1、2、3、6、10、11、15、17 方面建议,并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将修改完善后的《张家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反馈与会听证代表,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4、5、7、8、9、12、13、14、16、18、19方面的建议未采纳,暂未采纳的理由为:
(一)市住建部门明确的职能已经包含提出全市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租赁租金补贴的规模计划。
(二)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的核定应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三)根据省里文件规定“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须在本地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
(四)第三十八条中已明确须合同约定相关装修费用和添置物品不予补偿,第四十条中明确了拒不退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第三十八条中已经将优抚对象、伤病残退役军人等纳入优先保障范围。
(六)上级文件明确要求,根据保障对象的困难程度,建立阶梯式保障标准。
(七)第五条在已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
(八)第三十二条中已明确“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保障性住房公共部位、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以及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信设备安装到最终用户,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基于以上理由,暂未采纳第4、5、7、8、9、12、13、14、16、18、19方面的建议。
敬请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进一步规划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秩序。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