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744-8291609 邮箱:626807408@qq.com
附件:《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全市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追求和实现卓越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目的是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和质量价值观,激励引导全市各行业和组织不断提升质量,共同建设质量强市。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表彰周期为2年。市长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2个单位和个人,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2个单位和个人,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空缺。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所需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经市长授权,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任评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质量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评委会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评审办下设评审组和监督组。
第七条评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结果,研究决定获奖单位名单,并负责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评审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按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和监督组;
(四)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获奖单位候选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介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做法;
(九)监督获奖单位持续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指导获奖单位正确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评审组由5名(含5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评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现场评审、资料评审和顾客满意度测评等评审工作;
(二)提供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条评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质量标准和技术法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熟悉企业经营管理;
(三)熟悉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掌握运用《湖南省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97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等评审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一条监督组由相应派驻纪监组委派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市长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表彰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内无较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二)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并取得良好的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成效突出,具有推广价值;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单位经济效益好,年销售(营业)收入及利税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三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质量强市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湖南省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价准则》、《张家界市“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及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质量方面的文件及标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评审办可以根据行业、企业类别,分别制定评审实施细则,按照评审组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候审名单。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并对单位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审办。
(二)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已受理单位的资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由评审办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评审组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单位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获奖单位建议名单。
(五)综合评价。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获奖单位候选名单,并将单位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确定拟奖单位名单。
(六)公示。评委会将拟奖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并调查核实的,由评审办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
(七)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经评委会主任审核,报市长审定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奖牌和奖金。对获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奖励30万元人民币和3万元人民币,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人民币和1万元人民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获奖单位在包装物或宣传介质上进行宣传的,应将市长质量奖及获奖年份同时注明。
第二十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认真总结和宣传其质量管理好的做法和经验,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流。同时,应在获奖年度以后2年之内,每年12月底前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度持续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或个人在获奖后6年内,同一管理模式、制度、方法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或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评委会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不稳定,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性经营亏损的;
(五)单位或个人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原《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张政办发【2017】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