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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报告

2022/05/17 6.5k 阅读 103 点赞


《张家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

立法听证报告


为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凝聚社会共识,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相关规定,4月26日上午,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就制定《张家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张家界市晨天大酒店三楼会议室举行了立法听证会。现将立法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听证会基本情况

张家界市公安局作为《条例(草案)》的立法起草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召开听证会。3月24日,在张家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了《关于举行<张家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包括报名方式和听证内容等。通过自愿报名、相关单位推荐等方式,按照具有一定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听证代表人选。4月20日,市公安局确定听证代表25名,听证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新闻媒体、市民代表、特邀代表、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以及永定区、武陵源区政府代表组成。对上述听证代表,市公安局逐一及时发出听证通知和邀请。

4月26日上午9:00时,听证会正式开始。听证会由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凌同志主持,历时近3小时,六个议程依次进行,参会的听证代表原则上同意《条例》(草案)内容,听证会于上午11:50时圆满结束。实际参会的24名听证代表分别就《条例》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能部门管理权限、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停车设施的管理、停车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问题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欧春霞同志就立法事项进行了陈述,起草小组负责人卓曼丽就听证代表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向芬到会听取意见并发表立法指导意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凌同志做总结讲话。本次听证会还得到了各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和关注,市电视台、张家界日报等新闻媒体就听证会的召开进行专题报道。

二、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

(一)予以采纳的意见

1、建议增加绿色环保的理念。市司法局代表向芬建议第三条基本原则条款增加"公交先行,绿色出行"的原则。此意见合理,已被采纳。现在修改为"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设施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有偿使用、共享利用、安全便民、属地管理的原则。倡导公交先行,绿色出行"。

2、建议删除立法的上位法依据。市司法局代表向芬建议删除具体的立法依据。此意见合理,根据精简原则,已被采纳。

3、建议修改停车规划编制主体。市自规局代表吴东冬建议对第七条进行修改,将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主体由自规部门修改为公安交管部门。此建议已采纳。现修改为"第七条 市、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国土总体空间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建议删除年度建设计划条款。市住建局代表罗猛建议删除第八条年度计划条款。理由是已有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无需再制定年度计划,住建局也没有制定停车设施年度计划职责。此建议已采纳。现已删除该条款。

5、建议修改配建标准制定部门。市城管局代表邓扬辉建议修改第九条配建标准制定部门。理由是配建标准涉及到规划技术指标,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定的,其他任何部门把关都无法落实。此建议已采纳。现修改为"第八条 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机动车总量发展趋势、停放需求制定机动车停放设施配建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建议合并智慧停车相关条款。市民代表胡勇、武陵源区政府代表刘晶建议合并第十五条和第三十条。理由是两条都是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的规定,表述的是同一个内容。此建议已采纳。现将两条合并为一条,即第十四条。

7、建议修改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主管部门。市城管局代表邓扬辉、市公安局代表谷梅山建议修改第十五条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主管部门。理由是交警负责建设和管理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与目前实际情况不相符。此建议已采纳。现修改为"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建立和管理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并按规定落实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开放共享。全市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应当汇聚全市各类停车信息,实时公布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分布、泊位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提供停车诱导、泊位共享、停车服务质量评价等便捷停车服务,为停车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时,应当同步配建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全市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

8、建议修改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条款的表述。市城管局代表邓扬辉建议对第十七条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条款的相关内容表述进行修改。此建议已采纳。现修改为"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的;(二)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的;(三)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和公交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四)城市微循环道路;(五)其他不宜设置的情形"。

9、建议增加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律师代表蒋训民、徐珍建议增加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此建议已采纳。现合并到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开放时间、定价方式、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免收停车费情况以及服务和投诉电话;(二)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按照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配置监控、照明、消防、排水、通风等必要的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使用;(四)按照明示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五)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六)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规定"。

10、建议修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表述。律师代表蒋训民、市民代表胡勇建议修改第二十五条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表述,避免引起歧义。此建议已采纳。现修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停车场,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11、建议新增旅游景区免费停车时限的规定。市民代表李颖建议第二十七条新增对旅游车辆在旅游景区凭门票免费停车的规定。此建议已采纳。现修改为"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3A以上景区应当凭有效门票四小时内免费停车"。

12、建议增加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不得占用等条款。律师代表徐珍建议第三十三条增加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律师代表蒋训民建议第三十三条增加兜底条款。此建议已采纳。现修改为"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非电动汽车占用电动汽车停车专用泊位;第(五)项 其他影响停车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13、建议修改违规建设处罚主管部门及处罚金额。市城管局代表邓扬辉建议将第三十五条违规建设处罚主管部门修改。理由是多部门执法权责不清。政协委员代表李红艳、律师代表蒋训民建议修改第三十五条处罚金额,罚款过重。此建议已采纳。现修改为"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罚"。

14、建议修改主体工程违规交付使用的处罚主管部门及处罚金额。市住建局代表罗猛建议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执法部门添加市城管部门。律师代表蒋训民、市公安局代表谷梅山建议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罚金额,罚款幅度跨度太大。此建议已采纳。现修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将主体工程单独交付使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建议修改违规经营处罚主体。市发改委代表卓丹建议将第三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理由是执法主体发生变化。此建议已采纳。现修改为"第三十六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未向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6、其他意见采纳情况。

市发改委卓丹建议第六条第四款"停车管理工作,"修改为"停车管理工作。",逗号修改为句号。

市城管局代表邓扬辉建议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建议加"的"字,表述一致。

市公安局代表谷梅山建议将第三十四条第三项"15日"修改为"30日"。

上述三位代表的意见均已采纳并修改完善。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

1、律师代表蒋训民、市市场监管局代表杨辉建议将第一条中《湖南省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删除。律师代表徐珍建议第一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市城管局代表邓扬辉建议第一条增加《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陵源区政府代表刘晶建议第一条修改为《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因上位法太多,不便一一列举,根据立法精简原则,已删除所有具体立法依据。故不予采纳。

2、律师代表蒋训民建议第五条增加对道路的定义,完善对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的定义。因第五条对公共停车场的定义已经明确,条例中无临时停车场的概念。且《交通安全法》对道路已有明确规定,根据立法原则,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故不予采纳。

3、律师代表徐珍建议第十二条增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靠上下乘客专用车位,并明示临时停靠时长"。因该条款已经规定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不必重复规定。故不予采纳。

4、律师代表蒋训民建议第十三条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功能"。市民代表李颖建议第十三条增加"按照比例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和旅游客运车辆停车位"。"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其他条款已有规定,不再重复。新能源汽车和旅游客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属于专业停车场性质,《条例》第四十五条已有专门规定。故不予采纳。

5、市交投公司代表张军建议第十五条"管理系统"后面加上"包含不限于车牌识别、线上支付、现金支付等"的表述。因该建议属于专业领域规定,有相关建设标准。故不予采纳。

6、市城管局代表邓扬辉建议删除第十六条道路停车泊位,人行道停车与目前市里为了召开旅发会人行道不停车的规定冲突。因道路停车泊位是临时停车性质,且可缓解车位供需矛盾,故不予采纳。市交投公司代表张军建议第十六条增加内容:"机动车驾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停车车型和标示的停车方向停放。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定额缴纳停车费"。根据立法精简原则,不作详细规定。故不予采纳。

7、律师代表徐珍建议第二十四条增加"自我管理、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停车自治成本费用、停车设施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辖区内公示",以便于更加充分合理科学地利用空闲场地。从立法角度对自我管理的形式规定不宜过细。市发改委代表卓丹建议第二十四条"不能赋予乡镇街道停车自我管理权限,可能存在收费不规范问题"。对背街小巷授权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符合属地管理原则,也符合客观实际。故不予采纳。

8、市民代表李颖建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增加"元宵节"。因元宵节带有地方特色,不具有普遍性,不宜纳入免费开放范畴。故不予采纳。

9、市发改委代表卓丹建议修改第二十七条,免费问题与《湖南省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相冲突,突破上位法。因《湖南省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是地方政府规章,且张家界市是旅游城市,应突出旅游城市特色。故不予采纳。

10、市民代表胡勇建议第二十八条增加"住宅小区停车场并列举各自情况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对住宅小区管理已有规定,且可以通过业主公约的方式处理。根据立法精简原则,不作详细规定。故不予采纳。

11、市民代表胡勇建议第三十四条增加"针对住宅小区&lsquo;僵尸车&rsquo;的处理步骤"。对住宅小区管理已有规定,且可以通过业主公约的方式处理。根据立法精简原则,不作详细规定。故不予采纳。

12、武陵源区政府代表刘晶建议第三十四条与第四十二条合并为一条。因第三十四条是对废弃机动车的类别规定,而第四十二条是对违法停放废弃机动车的处罚规定,不宜合并。故不予采纳。

13、市公安局代表谷梅山建议修改第三十七条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无明确依据。因该条款为创设性条款,条例中对部门职责有明确规定。故不予采纳。

14、市民代表胡勇建议第四十条增加"针对住宅小区违反停车规范"的处罚条款。对住宅小区管理已有规定,且可以通过业主公约的方式处理。根据立法精简原则,不作详细规定。故不予采纳。

三、本次立法听证会的意义

本次听证会是推进科学立法,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实行民主立法和开门立法的一次实践,充分体现立法听证程序最严谨、影响最广泛、效果最显著的精神。通过立法听证会,赋予了利益相关人充分表达自身权益的机会,使各方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得到公正平等的反映,让立法更好地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符合民心,达到提高立法质量目的。同时,通过这次立法听证,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规范停车理念,营造良好氛围,动员社会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跟进,主动作为,共同参与到机动车停放依法管理、停放有序工作中来。

附:1、张家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第三稿)

              2、《张家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


张家界市公安局

2022年5月1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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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