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张政通〔2016〕53号
ZJJCR—2016—00023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高污染燃料,是指环保部规定的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车用燃料除外)。
二、下列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永定区:市中心城区东至潭口、南抵天门山、西至茅溪垭、北抵子午台规划区范围内涉及的乡镇、街道所辖社区和村。
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吴家峪社区、宝峰路社区和画卷路社区,索溪峪街道喻家嘴社区、迎宾路社区、文风路社区和黄龙洞社区,锣鼓塔街道锣鼓塔社区、张家界社区,以及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站以内的区域。
慈利县:县城建成区。
桑植县:县城建成区。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违规建设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下列期限自行关闭、淘汰:机关事业单位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个体工商户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要根据本通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责任落实到各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
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高污染燃料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负责高污染燃料生产、开采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质量的监督管理;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推广及燃气基础设施建设。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建设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以及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责令改正或者组织拆除,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或者设施,并处相应罚款。
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规经营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等行为,举报电话:12369。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张政通〔2014〕62号)同时废止。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