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界市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总监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今年年初,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薄弱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了《张家界市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总监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通知》。
(三)《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
三、起草过程
《办法》自2025年1月份开始起草,2025年2月7日,在市质安站内组织研讨,形成初稿;2025年2月18日,在市住建局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召开集体审议会议征集意见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2025年2月28日,经征求各区县住建局、各相关单位意见后形成正式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重点明确了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活动,覆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
(二)核心制度设计
1.带班主体: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不少于1次,全年检查不少于12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总监每月巡视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
2.履职要求: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总监巡视时,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同时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发现隐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隐患整改,做好带班巡查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严格落实监理报告制度。
3.违规处罚: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施工、监理单位未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并未按规定进行上报的,视同安全事故处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一律记录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衔接性规定;
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联动,强化对高风险施工环节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