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保障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张家界市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市委政府有要求。为保障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市委市政府专项部署,市主要领导多次调度,对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具体任务和目标。
(二)企业群众有期盼。地下空间尤其是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涉及广大企业群众切身利益,企业群众关注密切,反映突出。
(三)登记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深入推进,地下空间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开展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是登记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当前,地下空间利用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全国正有序开展,省内14个地州市如长沙、湘潭、汨罗、郴州、怀化、娄底、吉首等地人民政府均已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工作开展情况良好。衡阳市自2017年9月1日率先在全国恢复地下空间登记发证工作。截止2022年4月,衡阳市共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地下空间项目123个,登记面积1965383㎡,不动产单元数39063个(其中车库/车位36323个,商业服务2740个)。
二、主要内容
拟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四部门印发的《张家界市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共13条,对地下空间的定义和范围、部门职责及登记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落实<张家界市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共5条,对登记类型、收件材料、办事程序、税费缴纳进行了明确。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6.《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
7.《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关于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人防地下车位(库)所有权登记主体问题
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地下车位(库)登记时,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用途均应记载为"车库/车位"。实施意见第五条(二)明确首次登记权利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
依据: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平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二)地下车位(库)对外出售问题
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配建地下车位转让的,应遵守车位转让的法律规定。
依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明确,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确权登记科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