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张家界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和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张政办发〔2022〕20号)已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施行,将有效化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为超龄从业人员提供可靠的职业保障。为方便广大用工单位和从业人员了解此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社会有需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在继续工作。因政策原因,这部分群体尚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从业者及从业单位面临着工伤事故伤害风险。对此,市政协委员熊海清同志于2021年12月27日在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缓解高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难问题的提案》(第113号),市人大代表周绪松、向文红代表于2021年12月31日在市人大八届一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解决超过法定退休人群继续就业权益保障的建议 》(第61号)。
(二)国内有试点。为回应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的诉求,浙江省于2018年7月18日、广东省于2021年4月1日、株洲市醴陵市于2021年1月8日先后实施了为期两年的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工作。
(三)市情有需要。据不完全统计,我市60岁以上农民工现在建筑项目及外出务工劳动者2万余人;在本市其他行业就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约0.3万余人(其中:市高新区144人)。对此,市政协委员熊海清同志于2021年12月27日在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缓解高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难问题的提案》(第113号),市人大代表周绪松、向文红代表于2021年12月31日在市人大八届一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解决超过法定退休人群继续就业权益保障的建议 》(第61号),市政府在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尽力解决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工伤保障问题。”并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中,将此问题分配给市人社局。
(四)上级有支持。一是外省做法,人社部工伤司有转发。浙江省于2018年7月18日开展超龄从业人员等特殊群体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于2019年10月2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兵团人社厅(局)转发了浙江省人社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二是省人社厅有指导。“探索相关群体工伤保障试点,指导部分市州县区做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工作。”已作为《湖南省人社厅2022年工伤保险工作要点》之一。对此,对于我市的试点请示,省人社厅予以同意并批复。
二、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办法》的实施,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互助共济功能,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的重要体现。
(二)将超龄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有利于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和经营风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也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政策要点
《办法》分为“总则”、“参保范围及参保条件”、“缴费标准”、“责任主体”、“工伤认定”、“待遇标准”、“基金缺口责任分担”、“争议处理”、“附则”九章,共十七条。
(一)参保范围及条件
1、概念: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就业人员)是指用工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
2、参保范围及条件特点。
(1)一突破:参保条件突破了劳动关系的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当前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参保工伤保险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2)六限定:一是限定了从业者的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二是待遇限定,超龄就业人员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三是身体方面设置了条件,限定从业人员无重大疾病和职业病;四是限定的单位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业单位;五是限定的从业人员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六是为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应是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
1、用工单位应当对超龄就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教育。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超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超龄从业人员。检查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2、建筑施工项目的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办法
1、缴费费率: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从业单位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
2、缴费基数:
(1)超龄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月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本人月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2)超龄就业人员难以确定劳动报酬的,其月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3、保险费征收: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以自然月为结算期,工伤保险费数额为用工单位超龄就业人员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0.6%、0.9%、1.2%、1.4%、1.7%、2.1%、2.4%、2.6%执行。
行业类别 | 行业名称 |
一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二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三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四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五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六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七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八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
(三)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为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持用工协议、参保花名册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至用工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入职体检(职业病筛查)情况、未办理退休手续证明等证明事项采用告知承诺制。
1、用工单位为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单位自愿行为。用工协议期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工伤的超龄从业人员办理停止缴费手续。需要提前解除、终止或者续签协议的,用工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2、用工单位未为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及时办理续签协议延长工伤保险参保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其补申报和补缴申请。
(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办法》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待遇
超龄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8)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在离开从业单位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由从业单位负责: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从业单位按月支付;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从业者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从业单位负责。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在离开从业单位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自离开从业单位之日起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从业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办法》坚持了两个原则:
1、待遇项目广覆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凡是符合条件的,《办法》都予以覆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不符合条件的,《办法》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否支付采取了“用工协议期满,双方解除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湖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的10%执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从宽设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3个项目,也设定了2项。
2、减轻从业单位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于由单位负责的工伤待遇,仅要求从业单位负责伤者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不能自理者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者的费用;对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补偿则没有设定。
(六)参保自愿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主要实行“五险统征”的参保模式。鉴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从业人员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可按“自愿参保”原则选择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上述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并未要求“五险统征”,遵循“自愿”原则可选择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办法》明确,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也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
(七)执行时间
《办法》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适用本办法,未参加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