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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张家界市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例

2025/06/19 2.0w 阅读 345 点赞
张家界市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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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防范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我局对桑植县胡某非法运输罐装液化石油气典型执法案例予以公布。请各区县以案示警,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处罚,形成有力震慑。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7日,在桑植县竹叶坪乡破获一起涉嫌非法运输罐装液化石油气案件。经桑植县公安局瑞塔铺交警中队现场调查取证,当事人胡某驾驶湘A72W1A轻型厢式货车,车上装载12kg液化石油气180瓶(其中28个气瓶超期未检测),5KG液化石油气4瓶,共计184瓶。经相关机构鉴定,钢瓶内气体为20Y型液化石油气,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属于危险化学品。2025年4月25日,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5月6日桑植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胡某非法运输罐装液化石油气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处罚结果

桑植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依法判处胡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扣押机关查获的钢瓶184个,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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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