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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按照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部署,现就我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决定成立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法制行政审批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建筑管理科、市招标服务中心等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由法制行政审批科具体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审查制度
(一)审查范围
各单位和各科室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单位和各科室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起草的政策性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包括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以市住建局出台的政策措施等文件。
(三)审查程序
各单位和各科室在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前,根据相关要求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平征求意见的,应当按程序完成征求意见工作。各单位和各科室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对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自我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提交局法制行政审批科,由法制行政审批科对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并对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进行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或报局领导签批,并作为发文手续的附件存档。未进行公平竞争审可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四)审查标准
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段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5.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以上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工作要求
公平竞争审查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公权力运行和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和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与重大决策评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结合起来,广泛宣传、认真落实,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主动接受各方监督,推进城管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方面再上新台阶。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2日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