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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张家界广茂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建罚〔2021〕12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张家界广茂置业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张家界广茂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永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谭茂
经查实,你单位建设的广茂园二期续建项目,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永定大道,在2021年6月18日,建设单位张家界广茂置业有限公司在广茂园二期续建项目东侧大门处(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桩施工作业时,造成燃气管道损坏,燃气泄漏。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2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建函〔2021〕45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逾期,视为弃权。
你单位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之规定,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张建发〔2019〕34号)第一百三十一项之规定,你单位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5万元人民币罚款,对你该项目现场负责人高自明处5000元人民币罚款,现场机械操作员成建武处5000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