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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张建罚〔2021〕3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自编3-09A
法定代表人:李坚
经查实,你单位设计的张家界鸿泰和悦宸居一期项目5#栋,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该栋建筑面积16118.9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1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建函〔2021〕13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逾期,视为弃权。
你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之规定,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张建发〔2019〕34号)第二十四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