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
名 称: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新化梅苑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张建罚〔2020〕1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新化梅苑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新化梅苑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清水塘路
法定代表人:魏勇
经查实,你单位建设的张家界市永定区安全加油站项目,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办事处黄茅溪村,建筑面积479平方米,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擅自组织施工建设,现已经主体完工。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3月26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建函〔2020〕18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逾期,视为弃权。
你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之规定,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张建发〔2019〕34号)第十六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属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20万元人民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