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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建罚〔2018〕17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1段6号
法定代表人:陈剑波
经查实,你单位在张家界都市金苑商住小区写字楼装修工程施工时,于2018年7月20日和2018年7月24日两次损坏燃气管道。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建函〔2018〕171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逾期,视为弃权。
你单位损坏燃气管道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张建发〔2017〕128号)第一百三十三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该项目负责人周春年罚款5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