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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3日
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管控房地产市场风险,维护购房者和其他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地产开发(含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和经济适用房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经营的自有货币资本金。
第四条项目资本金监管以开发项目为单位,以保障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项目房屋初始登记为目标。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期限为:自开发企业申请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开始,至办理完项目房屋初始登记,并完成项目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为止。
第五条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各县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项目资本金监管以专户监管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货币资本金存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项目资本金监管专户。
项目资本金监管标准按开发项目建设总规模75元/平方米实行缴存监管。
分期实施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分期监管。
第七条专户监管的项目资本金本息为所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负责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的非财政拨款编制人员人头经费,可以从所监管项目资本金的利息中开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扩大项目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监管的项目资本金。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所监管项目资本金与开发项目一同转让。
第八条缴存项目资本金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发改部门立项报告、商品房预测绘成果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项目资本金监管数额。
(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上述文件资料经审查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本金的核定,并出具《项目资本金监管交存通知书》。
(三)签订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与开发企业签订《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明确监管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情况、所监管项目资本金解除监管的条件、处置所监管的项目资本金的情形。
(四)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项目资本金监管交存通知书》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设立的监管帐户的银行交存监管项目资本金。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申请解控项目资本金
(一)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解控40%所监管项目资本金;
(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解控40%所监管项目资本金。
(三)办理完项目房屋初始登记,并完成项目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解控剩余20%监管项目资本金及利息。
(四)分期解控。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控项目资本金的,须填报《项目资本金解控审批表》,经审查符合解控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监管的项目资本金本息予以解控,项目资本金监管专户管理机构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解控手续划转所解控项目资本金。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违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可依法处置所监控项目资本金,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吊销其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国土、税务、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
(一)代收购房人应缴存的房屋维修资金、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应缴税费后挪用或贪污的;
(二)欠缴依法应缴税费导致开发项目不能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备案的;
(三)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限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的;
(四)出现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问题后未妥善处理的;
(五)其他需要处置监控项目资本金的情形。
第十一条《项目资本金监管交存通知书》、《项目资本金解控审批表》、《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由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制。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原《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张政办发〔2004〕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资本金监管交存通知书;
2、项目资本金解控审批表;
3、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
附件1
项目资本金监管交存通知书
开发企业名称 |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
资本金监管 专户银行 | 帐 户 | 户名: 帐号: | |||
预售许可申请 批次(栋号) | 面积 | 建筑安装 工程合同 总造价 | |||
应监管交存项目资本金 | 万元 | 监控日期: 年 月 日 | |||
开发企业 (公章) | 交存项目资本金: 万元(大写)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监管部门 核实意见 | 专户交存项目资本金: 万元(大写)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备注:1.本通知书(表)一式四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执两份。
2.监管项目资本金交存到帐凭证作为本通知书附件存档项目资
本金监管专户管理机构。
附件2
项目资本金解控审批表
开发企业名称 | |||
项目名称 | 项目资本金监管交存总(余)金额 | ||
本次申请解控的监管项目资本金交存批次(栋号) | 本批次(栋号)资本金监管交存总(余)金额 | ||
开发企业申请 (公章) | 解控条件: | ||
解控金额: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监管部门审核 意 见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项目资本金监管专户管理机构备案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1、解控条件:指符合《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项目资本金解控情形。
2、本表一式三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资本金监管专户管理机构、开发企
业各执一份。
3、解控资本金划转凭证作为本审批表附件存档专户管理机构。
附件3
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
甲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和《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构建房地产开发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维护购房人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乙方项目栋(号)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位于区(县)街道(镇)居委会;项目规划总规模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栋平方米,非住宅栋平方米);应监管项目资本金万元。
二、本次开工建设并申请预售许可栋平方米,应监管项目资本金万元,已交存监管项目资本金万元。项目资本金监管交存银行:,户名:,帐户:。
三、所监管项目资本金解除监管条件:
(一)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解控40%所监管项目资本金;
(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解控40%所监管项目资本金。
(三)办理完项目房屋初始登记,并完成项目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解控剩余20%监管项目资本金及利息。
四、甲方在收到乙方项目资本金解控申请后,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解控审批手续,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维护买受人等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依法处置所监管乙方的项目资本金。
(一)乙方代收购房人应缴存的房屋维修资金、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应缴税费后被挪用(贪污)的;
(二)乙方欠缴依法应缴税费导致项目不能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备案的;
(三)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限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的;
(四)出现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问题后乙方未妥善处理的;
(五)其他需要处置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责成限期整改。乙方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处置所监管乙方的项目资本金用于乙方应整改事项。
甲方将乙方发生的上述情形记录为不良行为,并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国土、税务、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项目资本金监管专户管理机构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市法制办。 |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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