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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张家界湘银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建罚〔2017〕12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建罚〔2017〕12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张家界湘银置业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张家界湘银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张家界市永定区热水坑
法定代表人:齐建湘 (身份证:430321********5571)
经核实,你单位建设的“天门壹号”施工现场存在:1、运输车辆沿途抛撒严重现象;2、弃渣场路面未硬化;3、扬尘污染严重;4、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进行车辆清洗等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9月22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建函〔2017〕195号),你单位于2017年9月22号提出放弃申辩及听证权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同时,参照自由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壹万元人民币(¥10000.00)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单位名称:张家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单位代码:20403,项目代码:05019901,项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开户银行:建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收款人账号:430015200740*******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