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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张家界天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建罚〔2017〕8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建罚〔2017〕8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张家界天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张家界天诚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且住岗居委会白鹤苑15栋1502号
法定代表人:张鼎文
经查实,你单位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西路和天问路交叉口东南侧建设的天诚国际桩基础项目,工程合同价款3354836.34元,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擅自组织施工建设,至今未停工,也未完善相关报建手续。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9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建函〔2017〕188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逾期,视为弃权。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五十七条“ ...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擅自施工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张建发〔2013〕67号)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工程价款百分之壹的罚款即33548元(3354836.34元×1%=33548元),责令改正。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单位名称: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代码:20401,项目代码:103050199,项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南庄坪支行,收款人账号:19090102292*******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