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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建罚〔2017〕3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建罚〔2017〕3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凯旋国际广场写字楼8楼
法定代表人:谭成文
经查实,你单位在张家界市热水坑村承建的天门壹号二期54#栋项目,工程合同价款6925149.67元,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擅自组织施工建设,至今未完善相关报建手续。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建函〔2017〕138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逾期,视为弃权。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张建发〔2013〕67号)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1万元(壹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责令改正。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国库管理局,(单位名称:张家界市建设局,单位代码:20401,项目代码:99999901,项目名称:罚没收入,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南庄坪支行,收款人账号:19090102292*******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