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
名 称: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5〕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发〔2015〕3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张发〔2015〕4号),设立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市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将市林业局承担的城市绿化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取消的职责。
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
(四)增加的职责。
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工作。拟订全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和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发展规划。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
(三)承担监督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科学规范执行的责任。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标准、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其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的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执法,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劳保统筹、工程监理、商品混凝土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六)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公用事业和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建设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核世界(国家)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组织审核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
(七)承担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和利用。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工作,组织国家、省级重点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传统村落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九)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市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筑节能、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的制定,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十)承担推进全市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和重大减排项目实施,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创建园林城市职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三)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异地绿化费。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监督城市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督查督办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字综合、调查研究、公务接待、后勤服务、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指导和管理。
(二)法制行政审批科。
承担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管理、政府合同管理、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及其证书、证件等统一发放工作,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网上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动态管理和审批程序及流程的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
(三)建筑管理科。
研究提出建筑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或相关法规;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建设项目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商品混凝土企业等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指导归口建设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及有关执业资格注册管理;负责全市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组织、参与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和执法监察;负责建设行业控违拆违工作;协调处理建设行业纠纷;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城市建设管理科(园林绿化管理科)。
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和相关市政公用事业、市政工程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城市相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指导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公用事业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监督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拟订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定额标准;承办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停止供水工作,承办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工作。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负责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项目的设计、施工相关管理工作,各类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承办对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和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审核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世界(国家)自然遗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勘察设计科。
研究提出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贯彻实施工程建设设计规范和标准;贯彻实施有关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计划;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雕塑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及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监管工作;指导勘察设计专业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
(六)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拟订全市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及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科技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计划;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负责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市级工程建设工法;指导行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指导无障碍建设工作;组织对外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
(七)市政工程管理科。
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计划,策划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市政工程项目库建设的可行性研究、组织规划、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方案评审;指导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合同签订、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归集和移交工作,协助审计部门对已竣工项目资金进行审计。
(八)计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建设行业的中长期规划、行业各项年度计划;负责本局各行业专项资金管理,会同相关科室调配年度各专项资金并监督执行;管理行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府采购、招商引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局系统与局机关年度部门预算、年终决算及局财务管理工作并监管国有资产;指导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和国有资产管理及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报批工作。
(九)人事科。
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拟订全市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综合指导局管各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土建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考评、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核和职业技能岗位资格考核;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纪检监察负责人、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机关后勤服务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暂维持现状,人员只出不进,空编核销。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