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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张家界市建设局行政许可目录指南
张家界市建设局行政许可目录指南
填表单位:张家界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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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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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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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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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张家界市建设局(燃气管理办公室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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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张家界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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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新建燃气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三)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符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四)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设有残液回收装置;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 1.储气能力在2500m3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200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2名; 2.储存能力在1000~2500m3(含2500m3)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其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1名; 3.储存能力在1000m3以下(含1000m3)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 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含配送站)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具备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 5.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万元; 6.燃气汽车加气站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具备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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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新建燃气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城市新建燃气企业申请表》、《燃气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表》(原件3份,到燃气办领取);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证明(企业的任命文件原件各一份); 四、企业验资证明(验资、资信、平衡表原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六、企业各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事故抢险预案; 七、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记录及有关证件; 八、燃气站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实施方案(原件);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九、燃气站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原件); 十、气质检测检验、抢险维修的设备仪器一览表 十一、主要生产设备配置明细表(原件);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意见; 十四、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工伤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各一份; 十五、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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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燃气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 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燃气主管部门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对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负责调查核实。 2、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建设局。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市建设局分管领导审批,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材料一起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 (三)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建设局主要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燃气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人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到市燃气管理办公室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3、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注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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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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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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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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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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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拆中心 (电话:12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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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http://www.zjjjs.gov.cn或0744-216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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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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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点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办公地点:永定城区南庄坪市建设局大楼501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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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乘4路公交车、出租车到南庄坪市建设局门口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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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
正在建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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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
正在建设中 |
张家界市建设局行政许可目录指南
填表单位:张家界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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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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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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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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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张家界市建设局(燃气管理办公室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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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张家界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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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燃气设施改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三)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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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燃气设施改动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燃气设施改动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燃气设施改动项目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实施方案(原件);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四、燃气设施改动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原件); 五、主要生产设备配置明细表(原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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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张家界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办公室电话0744—2120019转85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张家界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由燃气办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建设局分管领导审批;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建设局主要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燃气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以签发予以许可意见的,办理批复文件,告知申请人自收到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之内,领取批文; 2、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注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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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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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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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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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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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拆中心 (电话:12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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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http://www.zjjjs.gov.cn或0744-216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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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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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点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办公地点:永定城区南庄坪市建设局大楼501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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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乘4路、10路公交车到南庄坪市建设局门口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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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
正在建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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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
正在建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