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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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张家界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制度
一、工作责任范围(职能职责)及责任体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
(二)查处市本级建筑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指导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执法监督工作。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九)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十一)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十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十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十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
(十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十七)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十八)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十九)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十)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二十一)湖南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二十二)湖南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二十三)湖南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二十四)张家界市市城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三、主要工作办理程序、时限和流程及风险防范
(一)案件办理程序
1、受理。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批办、转办等信息随时受理登记,并按年度进行编号管理。
2、立案。支队进行立案调查,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签收《建设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收集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笔录、现场勘验,形成调查报告,研究拟立案处罚意见、建议。
3、会审。局务会对拟处罚意见进行会审,执法支队执行会审意见。
4、审签。填写《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局法制科、支队长和分管副局长审查,报局长对处罚意见审签。
5、告知。送达《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签《建设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1)处罚前告知当事人对处罚意见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接到告知书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不陈述、申辩的转入处罚程序。
经局法制科确认,当事人陈述、申辩成立的,修改后再进行审查、审签转入处罚程序。
(2)处罚前告知当事人对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产停业以及罚款2万元以上等处罚意见有权申请听证。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须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不听证 的,转入处罚程序;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15日内局法制科组织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的日期、地点等事项;
听证后维持原意见 的,转入处罚程序;
听证后经市住建局法制科确认修改原意见的,修改后再进行审查、审签转入处罚程序。
6、处罚 。
(1)送达处罚决定书。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2)实施处罚。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做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3)执行。
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逾期每日按处罚金额3%加处罚款或由市住建局法制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申请市住建局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7、移交。执法支队对市场违法主体行为,向有关部门转送建议书、执法流程单。
8、结案。
(1)结案复查。支队督查行政处罚的罚款、责令改正情况,结案后填写结案登记表,落实情况报局领导。
(2)案卷归档。将已结案的卷宗编号存档。
9、总结宣传案例。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或曝光。对违法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上公示,视违法情节的轻重在全市通报批评。对违法严重、拒不履行法律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建议市房管局降低或撤销其开发资质;对违法严重、拒不履行法律责任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工程投标资格并暂扣该违法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暂扣违法工程的监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总监资质证书;有关违法行为记入相关单位诚信档案。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执法人员业务不熟,过失办错案;
风险②: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故意办错案、徇私办案或有案不办。
防范措施:
1、加强政治和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2、强化执法人员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
(二)执法检查(含日常巡查)工作规范和程序
1、 工作规范
(1)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且不得滥用检查权。
(2)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3)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4)检查结果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执行。
2、工作程序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执法人员程序不到位;
风险②:业务不熟,不能提出准确意见。
防范措施:
1、强化内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按 “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加强政治和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和程序
1、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2、执法程序: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发现违法违规案件后,因怕担责任而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风险②:执法人员在进行 调查时没有坚持证据穷尽原则,未按照程序规定依法取证,遗漏证据,导致事故定性、裁量不准确,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调查人员有包庇、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应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风险③: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违法违规案件调查报告》。
风险④:研究处理意见时较难做到完全民主决策;向责任单位下达处理意见书时未告知事故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防范措施:
1、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和学习,提升业务能力,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承办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2、完善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逐步推进决策过程公开。
3、加强对执法人员的风险提示和廉政教育,提高其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
4、加强监督力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张家界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行政执工作规程
第一条 例行检查制度
建立行之有效的日常检查制度,以确保执法监察工作覆盖到行政辖区内的每一个工程项目,并覆盖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对于每个工程项目,应在其建设期之内至少检查四次,检查时间分别为基础和主体施工、安装或装修施工、配套工程施工以及全部工程竣工后。
执法监察工作的检查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是否规定立项、申报计划、报建;
2.建设工程项目是否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
3.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招标发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未经重新招标自行更换承包方式或者私相授受、肢解工程发包;
4.建设工程项目是否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了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是否经过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查和鉴证,有无不执行张家界市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及压级压价的行为;
5.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办理委托监理和质量监督手续;
6.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否遵守《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有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任务,有无出卖资质证书、私招乱雇、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的行为,外地单位有无办理相关手续;
8.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设置标志牌和围护设施,是否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9.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经质量管理部门核验,施工现场是否清理干净。
第二条 登记汇总月报制度
支队每月对其所检查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进行登记注册,不论被检查的工程项目是否发生违规行为,全部建立底档,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检查情况作汇总表,报支队长和局分管领导一份。
第三条 抽查和复查制度
支队对辖区内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抽查,同时对各区县执法部门的检查情况实行抽检复查,复查重点为规定限额以上的市管项目和各区县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越权处罚的行为。每季支队抽查、复查的数量不得少于5项。
第四条 监察及办案制度
1.登记立案。支队在检查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如认为行为人违反了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应追究责任的,予以登记立案。由具体办案人员填写《张家界市建筑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批表》,报局领导审批立案。各区县建筑市场执法部门对违规严重、查处较困难的案件,可报请本支队立案。
2.调查取证。建筑市场执法人员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不得少于两人,要出示《行政执法证》;应全面、客观地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一切证据;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制作《建筑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让被询问人阅读并签字;询问当事人时,应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案件调查取证完毕,办案人员应就所调查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材料认真进行整理,形成《张家界市建筑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并依法对案件进行认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决定应报局领导审定后实施。
对涉及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支队提出建议,报有关部门实施。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将《建筑市场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将《建筑市场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告知书》一并送达。《告知书》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提出听证的期限和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执法人员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执法部门应当采纳。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听证程序。对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局法制科依据《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指定本机关内熟悉相关业务并与本案调查无关的人员主持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由支队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6.行政处罚决定的下达。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下达《建筑市场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处罚通知书》共四份,一份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一份由支队留档,另两份报局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违法登记制度
支队应将违规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筑企业分门别类地建立底档登记卡,记录其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便于本局或有关部门对进入建筑市场的各主体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记录。
第六条 自我约束制度
支队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准确、及时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主体合法,执法内容合法,符合法定程序,处罚要有合法依据。要加强对本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管理,强化自我约束机制,杜绝下列情形的发生:
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擅自授权或不按规定委托行政处罚权;
履行执法职责处罚不当;
因行政处罚过失错误造成建筑市场秩序遭受损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违反规定扩大罚款适用范围,擅自提高罚款标准;
隐瞒、截留、转移、挪用、坐支或者私分罚没收入;
瞒案不报、压案不办;
利用行政执法权强揽任务、承包工程;
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简单粗野;
拒绝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或不按规定认真听取当事人申辩,不向行政处罚对象做法律依据说明及说服教育。
第七条 追究制度
局纪检监察室对支队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坚持反对和纠正执法人员存在的办人情案、以罚代管和滥施处罚等行为。对致使建筑市场秩序遭受损害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责令改正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张家界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监察支队行政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责任感,切实保障行政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监察支队对外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监察支队对外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
第三条 支队长负责领导和指导全支队的依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 加强监察支队内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发扬爱岗敬业、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工作新风,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确落实。
第五条 加强作风建设,确保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加强监察支队内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发扬爱岗敬业、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工作新风,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确落实。
第五条 加强作风建设,确保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法制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认真组织监察支队行政工作人员学习、贯彻建筑工程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执法业务水平。
第七条 通过新闻媒介、咨询、培训等多种形式,大力加强与建筑市场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七条 通过新闻媒介、咨询、培训等多种形式,大力加强与建筑市场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四章 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责任制所称执法错案系指行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损害了行政客体的合法权益和政府机关声誉的事件。
第九条 追究执法人员的错案责任,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罚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条 支队长是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办负责人要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错案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一) 行政客体以错案提出申诉、控告;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错案;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错案;
(四)其他途径发现的错案。
第十二条 错案的责任承担:
错案责任由造成错案的责任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错案的,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因错案导致国家赔偿,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一) 由于直接承办人的过错,导致领导无法识别而造成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二)集体研究、决定导致错案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错案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 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
(二) 减发或停发岗位补助;
(三) 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四)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所列错案责任追究种类,可视具体情节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负责查处错案的主管部门必须在错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局党组审批。
第十五条 错案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局党组申请复核。
复核由局党组指定人员进行。原参与查处错案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错案的复核。
受理复核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条 追究执法人员的错案责任,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罚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条 支队长是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办负责人要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错案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一) 行政客体以错案提出申诉、控告;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错案;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错案;
(四)其他途径发现的错案。
第十二条 错案的责任承担:
错案责任由造成错案的责任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错案的,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因错案导致国家赔偿,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一) 由于直接承办人的过错,导致领导无法识别而造成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二)集体研究、决定导致错案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错案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 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
(二) 减发或停发岗位补助;
(三) 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四)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所列错案责任追究种类,可视具体情节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负责查处错案的主管部门必须在错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局党组审批。
第十五条 错案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局党组申请复核。
复核由局党组指定人员进行。原参与查处错案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错案的复核。
受理复核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行政执法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奖励
第十六条 结合建设系统岗位责任制奖惩制度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原则上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七条 经过考核,确认为依法行政优秀或被评为优秀,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给予一定的鼓励或奖励。具体方案报局党组研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经过考核,确认为依法行政优秀或被评为优秀,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给予一定的鼓励或奖励。具体方案报局党组研定后实施。
张家界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行政许可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告知行为,增大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支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许可告知,是指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告知范围: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四)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五)属《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而举行听证的事项;
(六)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需延期作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告知的情形。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按下列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四)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该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属《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属《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应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六)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需延期作出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到期前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告知文书应当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 行政许可告知文书,可采用当场送达、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告知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按《张家界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许可告知,是指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告知范围: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四)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五)属《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而举行听证的事项;
(六)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需延期作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告知的情形。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按下列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四)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该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属《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属《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应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六)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需延期作出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到期前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告知文书应当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 行政许可告知文书,可采用当场送达、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告知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按《张家界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办理。
张家界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行为,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公平、透明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示是指本支队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向公众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主体、依据、条件、期限、程序和结果等行政许可内容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公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依法和便民的原则,监察支队应当提供真实、可靠、准确的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监察支队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示。
申请人要求本支队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支队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五条 公示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
(二)在办事窗口进行公示。
(三)利用新闻媒体及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本支队查阅行政许可公示有关内容的,支队应当提供方便。
第七条 本支队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本支队加强对各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将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各项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和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违反本制度需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的,按照《张家界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示是指本支队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向公众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主体、依据、条件、期限、程序和结果等行政许可内容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公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依法和便民的原则,监察支队应当提供真实、可靠、准确的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监察支队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示。
申请人要求本支队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支队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五条 公示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
(二)在办事窗口进行公示。
(三)利用新闻媒体及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本支队查阅行政许可公示有关内容的,支队应当提供方便。
第七条 本支队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本支队加强对各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将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各项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和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违反本制度需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的,按照《张家界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条款处理。
张家界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听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行政许可听证,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条 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本支队认为涉及公共利益并预先公示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四条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以下称当事人)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支队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当事人以口头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提出的,应当予以记录并经其确认。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条 本支队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二十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必要时予以公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监察支队审查后报局长决定。
第七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向本支队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事由,宣读听证会场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组成,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组成人员回避;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听证主持人还应当说明不公开的理由,并要求与本次听证无关的人员离开听证会场;
(三)行政许可承办人员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审查、勘察情况进行介绍,出示相关的材料、审查意见以及是否作出许可的建议;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分别就所指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和反驳;
(五)行政许可承办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申请的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并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所有与行政许可申请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质证;
(六)听证主持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询问,保障辩论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
(七)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认为事实、证据材料有疑问而无法辩明,可能影响行政许可的正确作出,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行政许可承办人员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后再举行听证。
当事人可以申请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第十二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行政许可承办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当事人有前款规定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可以终止听证。
第十三条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签名后,封卷上交本支队负责人审阅。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或证人等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说明情况附卷。
第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初步意见,书面报告本支队负责人。对于比较复杂重大的许可事项,应在听证结束后五日内召开集体审查会议,并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工作规程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规程所称的期间以工作日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二条 行政许可听证,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条 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本支队认为涉及公共利益并预先公示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四条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以下称当事人)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支队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当事人以口头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提出的,应当予以记录并经其确认。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条 本支队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二十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必要时予以公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监察支队审查后报局长决定。
第七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向本支队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事由,宣读听证会场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组成,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组成人员回避;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听证主持人还应当说明不公开的理由,并要求与本次听证无关的人员离开听证会场;
(三)行政许可承办人员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审查、勘察情况进行介绍,出示相关的材料、审查意见以及是否作出许可的建议;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分别就所指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和反驳;
(五)行政许可承办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申请的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并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所有与行政许可申请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质证;
(六)听证主持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询问,保障辩论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
(七)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认为事实、证据材料有疑问而无法辩明,可能影响行政许可的正确作出,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行政许可承办人员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后再举行听证。
当事人可以申请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第十二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行政许可承办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当事人有前款规定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可以终止听证。
第十三条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签名后,封卷上交本支队负责人审阅。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或证人等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说明情况附卷。
第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初步意见,书面报告本支队负责人。对于比较复杂重大的许可事项,应在听证结束后五日内召开集体审查会议,并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工作规程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规程所称的期间以工作日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张家界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行政执法评议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建筑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促进建筑行政执法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建筑行政执法评议应以社会评议为主,内部评议为辅。建筑行政执法评议的主体包括社会评议主体和内部评议主体:
(一)社会评议主体: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建筑业企业代表。
(二)内部评议主体:本局党组、各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
三、建筑行政执法评议的客体:建筑行政执法支队及执法人员。
四、建筑行政执法评议以《建筑法》等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五、建筑行政执法评议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明确,执法权限、范围、依据是否清楚;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是否正确;
(三)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执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到位,执法文书使用是否齐全、准确;
(五)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六)有无“吃、拿、卡、要、报”问题;
(七)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是否追究到位;
(八)是否存在以权代法,以言代法违规处理有关案件问题;
(九)是否依法认真履行了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是否做到依法行政;
(十)行政复议、应诉、赔偿等执法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十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制是否落实到位;
(十二)其他执法中的问题。
六、评议方法:
(一)领导报告、群众评议。每年度终,支队主要领导要对一个年度内的整体执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在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大会上做执法情况报告,与会者讨论报告情况,提出评价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对单位及行政领导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
(二)发放《建筑行政执法评议表》。由执法支队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各界发放《建筑行政执法评议表》,充分听取他们对建筑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三)召开座谈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社会各界人土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被评议者和行政领导应回避。
(四)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以考核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五)依照建筑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制度对被评议单位的行政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
(六)聘请执法监督评议员。执法支队向社会聘请义务执法监督评议员,拓宽执法评议渠道,随时听取执法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
七、为了便于社会监督,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对新的建筑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要及时公告。
张家界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行政执法首问负责制
一、支队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群众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观念,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严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现象,尽心尽力为企业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二、支队全体工作人员一律挂证上岗,亮证服务,自觉接受监督。
三、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本支队全体工作人员。
四、首问人是指在单位范围内第一个被上门办事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五、首问人的责任:
(一)办事人到单位办理事宜,在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
(二)办事人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热情相待;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与何部门(科、室)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属于本支队职责范围的,但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制登记表”,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的大致内容等一一登记,即置于有关责任人的办公桌上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给责任人,有关责任人阅知登记表内容后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了解并解决对方需要办理的事项。
如责任人出差或暂时无责任人、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三)办事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首问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办事人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执法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六、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支队业务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支队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七、对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办事人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支队领导应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八、违反首问制,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应给予通报批评、扣发补助及停班待岗等处理。
(一)首问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二)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的;
(三)冷漠对待办事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事项的;
(四)对办事人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五)对办事人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的。
二、支队全体工作人员一律挂证上岗,亮证服务,自觉接受监督。
三、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本支队全体工作人员。
四、首问人是指在单位范围内第一个被上门办事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五、首问人的责任:
(一)办事人到单位办理事宜,在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
(二)办事人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热情相待;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与何部门(科、室)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属于本支队职责范围的,但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制登记表”,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的大致内容等一一登记,即置于有关责任人的办公桌上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给责任人,有关责任人阅知登记表内容后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了解并解决对方需要办理的事项。
如责任人出差或暂时无责任人、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三)办事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首问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办事人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执法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六、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支队业务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支队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七、对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办事人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支队领导应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八、违反首问制,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应给予通报批评、扣发补助及停班待岗等处理。
(一)首问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二)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的;
(三)冷漠对待办事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事项的;
(四)对办事人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五)对办事人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的。
张家界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回访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企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回访是指执法支队为及时了解本单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办理效果,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由局纪检监察机构对行政企业和相对人进行回访的工作制度。
二、行政执法回访重点了解的内容包括:
(一)了解执法质量,听取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及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不徇私情,做到了文明办案,礼貌待人;
(三)有无吃拿卡要报等违规违纪行为;
(四)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期限从事执法活动,有无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
三、行政执法回访制度的组织开展。
回访对象不少于案件总数的10%,案件数量少于5件的,全部回访。回访工作每年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回访,回访案件应当是已办结的案件。案件范围包括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或提起复议、诉讼的案件,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案件,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罚没款总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责令停工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局纪检监察机构认为应当回访的其他案件。
一、行政执法回访是指执法支队为及时了解本单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办理效果,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由局纪检监察机构对行政企业和相对人进行回访的工作制度。
二、行政执法回访重点了解的内容包括:
(一)了解执法质量,听取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及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不徇私情,做到了文明办案,礼貌待人;
(三)有无吃拿卡要报等违规违纪行为;
(四)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期限从事执法活动,有无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
三、行政执法回访制度的组织开展。
回访对象不少于案件总数的10%,案件数量少于5件的,全部回访。回访工作每年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回访,回访案件应当是已办结的案件。案件范围包括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或提起复议、诉讼的案件,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案件,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罚没款总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责令停工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局纪检监察机构认为应当回访的其他案件。
张家界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行政执法考核制度
为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支队执法行为,考核支队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依法行政考核包括执法程序、执法质量、执法成效、文明执法、奖惩等内容。
二、依法行政的考核由考核小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由局领导、局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考核工作每年年底组织一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四、落实考核奖惩。对考核为优秀等项的给予表彰,对考核为不称职的,应对存在的不足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五、建立依法行政考核长效机制,完善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依法行政考核包括执法程序、执法质量、执法成效、文明执法、奖惩等内容。
二、依法行政的考核由考核小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由局领导、局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考核工作每年年底组织一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四、落实考核奖惩。对考核为优秀等项的给予表彰,对考核为不称职的,应对存在的不足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五、建立依法行政考核长效机制,完善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健康发展。
张家界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队容风纪规范
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热爱本职,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学习政治、法律、业务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检查有记载,完成有回声,事事有着落。
二、遵章守纪、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支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维护支队形象;听从指挥,有令则行,令停则止;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
三、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严格按照各项政策、法规、制度办事。禁止任何形式的以权谋私行为,实行廉政一票否决,到受检单位“吃、拿、卡、要、报” 一票否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程序办事,积极热忱的为单位和群众服务。
四、仪表严整,举止端正,着装整齐,精神饱满,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态度和蔼,礼貌周到,对来访办事的群众,要热情接待,文明用语,走时以礼相送。公开办案、接受监督。实行量证执法,文明办案,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原则、公开办事结果,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在执法中无私无畏、廉洁、公正、不怕苦、不怕难,积极为城市建设管理健康发展作贡献。
五、维护集体、团结协作。思想上互相帮助,工作上互相支持,生活上互相关心。维护支队利益,禁止小团体行为。
六、遵守支队守则:
热爱本职,忠于职守;开拓进取,尽职尽责;
严于律己,遵纪守法;精通业务,讲求效率;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文明执法,举止端正;
深入调查,取证准确;立案处理,依照程序;
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接待来访,热情耐心;
倾听民声,排忧解难;勤奋学习,陶冶情操;
反腐倡廉,一身正气;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七、对违反以下“十条禁令”的执法人员,分别给予告诫、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辞退等处理。
(一)不准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特别是公务车辆;在工作日午餐和值班时饮酒(受组织安排参与接待活动除外);
(二)不准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不准借执法之机谋取个人私利;
(四)不准接受请客送礼、索贿受贿和通过与工作、服务对象以打牌、打麻将的形式变相收受钱物。
(五)不准向案件当事人赊帐、借钱、借物或压价购买商品;
(六)不准受聘于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与建设领域关系密切的中介机构担任主管人员或投资入股或向其推销、中介业务。
(七)不准罚款不开收据或多罚少开收据;
(八)不准挪用罚没款,违反规定参与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九)不准将领导及本人电话号码、家庭住址透露给案件当事人或在家里处理有关事宜;
(十)不准对投诉、检举者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
监督电话:0744—21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