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法制支队
名 称: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备案表-张家界市公安局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备案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张家界市公安局 联系人:周文华 电话:8248077 填报日期:2020.7.1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时间 |
1 | 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 申请人申请前往港澳定居 |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2.公安部《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国境大队 |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亲子鉴定机构 | |
2 | 父母的结婚证明 | 申请人前往港澳定居 |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2. 公安部《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国境大队 | 民政局 | |
3 | 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 | 申请人办理爆破作业许可时需提交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证明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治安部门 | 民爆企业 | |
4 | 民用枪弹配置合法证明 | 申请人办理配置民用枪支、弹药时需提供合法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第九、第十条 | 治安部门 | 配置民枪单位、个人 | |
5 |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证明 | 申请人办理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时需提交相关安全证明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治安部门 |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 |
注:《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三、试点任务”中规定:
所谓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所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