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交警支队作者:
名 称:关于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8460号来信的答复
张公函〔2019〕87号(A类)
关于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
第8460号来信的答复
朱勇委员:
您提出的《新车给予临时通行号牌的提案》(第8460号)已交由我局办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对8460号信访件高度重视,针对委员的建议认真寻求解决办法
局党委根据提案内容涉及的业务明确了提案办理的部门,由我局交警部门分管车管的党委会员陈良耿牵头,车管部门负责落实。车管部门明确任务后,针对委员提出的问题召集分管交管、车管的大队领导和路面民警座谈,了解交警对新车临时上路的执法情况;同时和汽车协会、商会、汽车销售商沟通,听取他们对新车临时上路的需求和困难。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新车申领临时号牌受现有法律规定和办事程序的限制,确实存在一些不便民的问题。公安交警部门理应急群众之所急,积极地寻求解决办法,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为我市的经济建设服务。
二、对委员提出的3条建议回复如下:
(一)由相关部门给汽车销售商发放一定数量的汽车经销商专用车辆牌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号牌、证书的种类、式样及各种表格由公安部制定,制作应符合相关标准。目前我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核发的各种牌证均由省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统一制作,各地市没有制作临时号牌等法定证件的权限。
(二)经销商交押金后由相关部门发放车辆通行证,在新车购买保险后由经销商开回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商品车需要临时上路,可以依法申领临时号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新车需要申请临牌符合法律规定,只要提交相应的证明、凭证,可以到车管所申请临时号牌。不需要交押金,也不发放车辆通行证。
(三)可以在汽车经销商处停放或由汽车经销商负责将车辆送达购买人指定地点。在此过程,如果出现交通事故,由汽车经销商负责
我局认为这是汽车经销商方便群众的一项措施,作为职能部门是非常支持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建议新车上路一定先办理临时号牌。有了车辆上路通行的法定证件,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才能依法处理并维护好经销商和当事人合法权利。为方便群众申领临时号牌,公安部也出台了一项便民措施。在汽车销售点设立车辆登记服务站,其设立条件是较大规模的汽车销售4S店(年销售车辆500台以上),我局交警部门报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核准后设立。可以办理新车临时号牌及新车注册登记等相关业务。达不到开通全部业务条件的,也可向车管所申请开通临时号牌等简单的车辆业务。目前全市有12家汽车销售点开通了临时号牌业务。只要汽车经销商有业务需求,我局交警部门理应为企业做好服务,为经济建设做好保驾护航。
感谢您对我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联系电话:8283900
负 责 人:黄翔
经 办 人:屈国利
张家界市公安局
2019年7月30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1份,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办理科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