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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张家界市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例

2026/07/08 7.7k 阅读 127 点赞
张家界市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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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防范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现将我市城镇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例予以公布。请各区县以案示警,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处罚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慈利县翠英燃气加气站员工非法储存瓶装液化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9日,慈利县住建部门接群众举报,在零溪镇岩溪村一村民生活用房内查获液化气钢瓶64瓶。经查,该储存点为慈利县翠英燃气加气站员工向某私自租用,用于液化气存放和销售配送。向某未通过燃气行业上岗考核,企业违规为其发放自制送气工作证。企业负责人曾现场排查并明知该场所不具备燃气储存安全条件(防火间距不足、电气设备非防爆型,缺失消防器材、防雷防静电设施及安全警示标识,存在重大火灾爆炸隐患),但未落实跟踪整改和定期巡查管控,放任员工长期非法存放气瓶。

二、处罚依据

该企业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不得允许未取得燃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三、处罚结果

慈利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慈利县翠英燃气加气站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


慈利县林某非法储存瓶装液化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3月至5月期间,林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不具备危险物品安全储存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在慈利县高峰土家族乡鸳鸯池村5组路边居民区旁一辆4.2米红色豪沃厢式货车车厢内及高峰直营店内两处非法储存燃气钢瓶共577瓶。经查,两处储存点均位于居民区周边,不具备危险物质安全储存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处罚依据

林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液化石油气属于爆炸性危险物质,林某在未取得任何许可、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于居民区周边两处场所非法储存燃气钢瓶577瓶,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慈利县公安局高峰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查获的577瓶燃气钢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针对林某非法储存瓶装液化气的行为,慈利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同步立案调查,目前正在依法处理中,后续行政处罚结果将另行公示。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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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