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张家界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6/08/11 1.9w 阅读 351 点赞
关于征求《张家界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作者:

名 称:关于征求《张家界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张家界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建房〔2026〕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张家界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8月17日前反馈至QQ邮箱:298405237@qq.com。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12日



张家界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因城施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新建商品房销售支持力度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网签合同并及时缴纳契税的,由受益财政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90㎡及以下每套补贴4000元,90㎡以上每套补贴6000元,若所缴契税低于补贴金额,则补贴所缴契税对应金额。购买地下车位,签订网签合同并及时缴纳契税的,由受益财政单个车位一次性补贴3000元。上述补贴资金统筹商品房交易环节地方留存财力安排,契税按国家、省统一税收政策全额征收,本补贴属于住房消费专项扶持,不属于税收返还、税费减免。购买人须在签订网签合同30日内持补贴申报表、网签合同、契税缴纳凭证、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资料到政务中心住建窗口办理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以区县为单位认定住房套数,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县已有住房的,核减1套住房套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促进住房"以旧换新"

(三)落实国家换购住房个税退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享受出售现住房已缴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对在本市内出售原有住房且1年内换购新建商品住房,签订网签合同并及时缴纳契税的,由受益财政发放一次性换房专项补贴:90㎡及以下新建商品住房每套补贴6000元,90㎡以上新建商品住房每套补贴8000元,若所缴契税低于补贴金额,则补贴所缴契税对应金额。补贴资金统筹商品房交易地方留存财力安排,本补贴属于住房消费专项扶持资金,契税、个税均按国家、省税收政策全额征收,不涉及税费返还。换购人须在签订网签合同30日内持补贴申报表、网签合同、契税缴纳凭证、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资料到政务中心住建窗口办理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完善城市更新项目容积率核定机制,城市更新项目地块规划条件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要求,确不能满足,可结合"十五五"城市更新行动需求,对拟实施城市更新区域的详细规划进行评估、优化。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采取技术修正、优化调整等方式优化原有详细规划中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优化安置方式

(五)对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等需实施房屋安置的,原则上不再新增安置房用地供应,也不再新建安置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在征收安置、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等项目中,积极试行房票安置,引导房票兑付资金参与土地竞买,实行房地联动,激发土地市场活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四、提供"一张床"

(七)布局建设"青年驿站"(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驿站),聚焦来张留张青年就业创业现实需求,着力破解高校毕业生过渡性住房难题。面向非张家界本地户籍、毕业3年内、来张留张开展就业创业的异地高校毕业生,提供7-14天免费短期住宿支持,解决外地大学生初到本地住宿难题,搭建起青年扎根张家界的基础服务载体。(责任单位:共青团市委)

五、加快"好房子"建设

(八)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新审批项目在规划、设计等审批时,全面对标《湖南省好房子建设技术导则》,推动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对"好房子"建设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到150万元。优化房屋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下列建筑空间可不计容积率:

1.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除外)不计入容积率: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仅作为休闲、绿化、无障碍交通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2.住宅开发项目配建且无偿移交给相关政府部门的配套设施,如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托儿所、室内综合健身场地等设施(独立占地的幼儿园除外),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容积率。

3.建筑物顶部有维护结构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辅助用房计入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4.对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其外墙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不计容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在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养老设施配建应符合以下配建要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近统一配建。住宅总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permil;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在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社区服务用房配建应符合以下配建要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近统一配建;住宅总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的,应配置不少于3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住宅总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配置不少于5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未单独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社区,开发企业应按每10万平方米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标准递增配建社区服务用房,但最多不超过2000平方米。

在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幼儿园及托育服务设施(宜联合设置)配建应符合以下配建要求: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表


住宅总建筑面积

配建规模

建筑面积

校园面积

15万m²-22.5万m²

6班幼儿园

≥1800m²

≥2100m²

22.5万m²-30万m²

9班幼儿园

≥2500m²

≥2867m²

30万m²以上

12班幼儿园

≥3200m²

≥3633m²


15万平方米以下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幼儿园及托育服务设施(宜联合设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近统一配建。小学、中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政府统建、应建未建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等教育设施,根据住宅建筑面积,幼儿园按45元/平方米征收教育设施配建费,小学、中学按91元/平方米征收教育设施配建费。

新建"好房子"项目所处社区生活圈已有统筹配建的社区服务用房、幼儿园、托儿所、养老机构等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并能满足其使用需求的,可不再配建相应设施,但应按规定缴纳配建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优化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十一)对在省内首次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留湘来湘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青年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在完成公积金开户且缴存一个月额度的公积金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为20%,最高额度按工作待遇基数及劳动(聘用)合同年限及决定个人偿还贷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购房总价的80%确定,留湘来湘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青年人才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到15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二)初婚初育家庭、二孩及以上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上限按购房总价的80%确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三)延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上限,最高可在法定退休年龄上增加5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四)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五)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购房契税、维修资金,支付物业费、房租、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用于住房适老化适儿化改造、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更新、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等。积极稳妥推动使用(含提取、贷款)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装修。(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六)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或一次性补足6个月缴存金额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化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呆账核销机制,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安排,探索实施市级审批核销模式。(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优化用地政策和盘活资产

(十七)以现行基准地价为基础,适时启动我市各区、县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和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下调论证。结合各区、县房地产市场行情和库存商品住房去化周期,适当降低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八)在符合消防、结构安全要求前提下,支持存量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建筑在不超过5年过渡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前提下调整使用性质,盘活资产用于发展国家支持的各类现代服务业。过渡期届满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履约监管要求的,依法依约办理调整使用性质手续;不符合的,按照约定退出过渡期支持政策,维持原使用性质。支持商服用地复合利用,可兼容文教体卫养老等服务设施用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提升房地产市场监管质效

(十九)加强房地产交易监管,新建商品房全面实行现房销售,落实二手房网签备案制度,推动二手房先网签后缴税。(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以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为准。各区县、市直各相关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