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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26/01/13 1.6w 阅读 526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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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6-01-13

名 称:张家界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张家界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张家界市教育局政府信息,提高教育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张家界市教育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张家界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要求。

第四条  张家界市教育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与范围

 

第五条  张家界市教育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各责任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负责本科室、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相关政府信息的制作、获取、保存、公开等工作。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概况:机构设置与职能、领导信息;

(二)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政策解读;

(三)规划信息:教育领域专项规划及解读,并对历史规划进行归集整理;

(四)行政管理与服务:清单管理、决策公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政务服务;

(五)财政信息:部门预决算;

(六)重点领域:重点民生项目、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特殊教育等信息)、公共监管、审计信息;

(七)人事信息:人事任免、招考录用、表彰奖励;

(八)建议提案办理:办理结果;

(九)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教育领域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指南、服务标准、价格收费、监督渠道等信息,包括服务目录、资费标准、办事流程、服务承诺、投诉电话等;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十一)其他法定公开信息: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部门会议、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及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本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发布:

(一)张家界教育信息网;

(二)微信公众号;

(三)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局机关信息公开查阅点(如档案室、资料室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可通过张家界教育信息网"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提交申请,或通过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分办。各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复意见,经局办公室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四)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十三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制度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各责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的对接与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局直属事业单位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其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并接受本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张家界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