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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交通运输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清单 2022/08/02

2025/02/11 1.8w 阅读 244 点赞
涉交通运输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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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8px;">武超</span>

       涉交通运输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清单

序号

政策

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扣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扣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扣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收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收款退库。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湖南省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2号);

4.《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湖南省明确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7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号);

4.《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2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湖南省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8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号);

4.《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2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湖南省明确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9

1.《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3.《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4.《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自然资源登2021年2号)。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10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湘财购〔2022〕17号)


一是提升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市场份额。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准以上的项目(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其中小微企业不低于60%。

二是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采购文件工本费、专家评审费、采购代理费零负担,在我省政府采购首购产品、电子卖场乡村振兴馆的农副产品,无论金额大小都可以在电子卖场采购。

三是保障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现金流。采购人不得以内部程序为由延缓合同资金支付。采购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供应商可以保函、电子增信替代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投标、履约保证金。继续推广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利用政府采购交易数据核定供应商信贷额度进行信用融资。要求各级采购人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各项保证金、合同拖欠款的清理和结算工作。


11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8号);

3.《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湘政办发〔2022〕14号);

4.《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湘政办发〔2022〕15 号)。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全省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低于上述费率标准的地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建设项目参保不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统一按工程总造价的1.8&permil;的费率执行。现行费率低于1.8&permil;的,按现行费率执行。


12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9号)。

自2022年5月1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


13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5号)。


对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年4月至2023 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14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5号)。


对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以及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费款的企业,可以申请退回5月费款。企业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尚未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经申请同意缓缴后,企业在缓缴申请通过一个月内补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纳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具体增加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16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4 号)。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缓缴期一年,可顺延。


17


1.《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湘政办发〔2022〕14号);

2.《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湘国资资财〔2022〕55 号)。


对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省属监管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 6 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


18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9号)。


适用对象: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支持措施: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从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有关规定参照企业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19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9号)。


适用对象: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次(含)以上被认定为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

支持措施: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用人单位符合发放补助的参保职工数以当前在岗职工中在本单位累计参保满6个月的人数确定。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省本级、各市州本级参保单位按照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县(市、区)政策执行。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20

1.《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9号)。



适用对象:对于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支持措施:对于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此项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21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9 号)。


适用对象: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

支持措施: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22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关于湖南省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和稳企纾困的实施意见》(长银发〔2022〕46号)


1.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接触性服务业及其他有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行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2.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运输物流企业、疫情防控重点生活物资供给和配送企业,开辟快捷服务通道,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供灵活便捷金融服务,及时满足资金需求。

3.对因疫情影响偿还贷款暂时困难的运输、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合理给予展期和续贷;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灵活调整还款计划;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加大对其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


23

1.《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2.《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倡议书》。


1.降低银行账户服务费。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2.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TM等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以内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实行优惠,优惠后价格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

3.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4.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对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9折优惠,对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7.8折优惠。

5.降低电子银行服务收费。鼓励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安全认证工具的年费和管理费实行免收或优惠措施,优惠后价格不高于现行公示价格5折。鼓励商业银行免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安全认证工具工本费,至少按照不高于成本价收取。

6.降低支付账户服务费。鼓励支付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行为的个人等网络支付商户服务费实行优惠,优惠后价格不高于现行标准9折。鼓励支付机构对采用收款码收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免收支付账户提现手续费。其中,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降低电子银行服务收费、支付账户服务费的优惠期限为3年,长期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


24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征信权益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20〕40号)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但未住院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已经报送的,接入机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存在异议的,接入机构与信息主体进行沟通协商,妥善处理。


25

1.《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40号)。


对货运物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化资金供给结构,提供保险保障功能,用好相关扶持政策。


26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9〕36号)


适用对象: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新三板"、银行间债券市场、湖南股权交易所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扶贫票据的中小企业

支持措施:在债券存续期内,按企业发债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7

《关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若干意见》(湘金监发〔2019〕76号)


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

支持措施:强化逆周期调节作用,扩大三年期以上中小微企业贷款比例,将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不良优先纳入信贷风险补偿。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银行减少对传统抵押担保物的依赖,创新信用方式,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推进无还本续贷。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28

《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关于设立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120号)


资金发放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等额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期限1年,可展期1次,利率为1.75%。支持领域包括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司机之家"运营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和挂靠普通货运车辆车主)、中小微物流配送(含快递)企业,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困难时期交通物流经营支出、置换经营车辆购置贷款等。


29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力服务稳增长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湘自资发〔2022〕4号)


适用对象:重大项目企业

支持措施:1.对十大基础设施项目、十大产业项目、十大技术攻关项目、十大民生实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继续由省级统筹保障;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的,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市州所辖县市区之间可以借支或者协议转让补充耕地指标。

2.对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国省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省级与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5:5比例承担,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按6:4比例承担;县级指标不足,市级也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向省级申请借支。

3.利用"多规合一"成果,统筹各类空间需求,为重大项目可研论证、规划智能选址、落图落地提供全方位服务。对各级"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支持打捆申报、批次修改规划。

4.聚焦交通、能源、水安全、物流、信息"五张网"及园区、教育、金融、民生、科技十大领域,逐行业组建专班,在预可研阶段主动上门对接项目选址和用地需求,整项目组卷报批。对"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万千百"工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行动重点项目,纳入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点对点跟踪服务。


30

1.《湖南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启动网上办理<湖南省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保办明电〔2022〕4号);

2.《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

3.湖南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物流保通保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保办〔2022〕2号)。


适用对象: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

支持措施: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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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湘政发〔2016〕10号);

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8〕1号)。

适用对象:工业和物流类企业

支持措施:1.工业用地允许设置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5种供应年期或"先租后让"。

2.对于缩短供应年期或"先租后让"方式,企业用地成本相比最高年期可大幅减少80%至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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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