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处罚清单
来源:作者:2025-06-09
|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处罚清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依据 |
| 1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 2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 3 | 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 2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 4 |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者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 5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 6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