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参照有关市州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张家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形成了《张家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示,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反馈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2751926023@qq.com,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30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张家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6年4月22日
张家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张家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保障机关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张家界市各级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各自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各单位对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资产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依法履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调剂是指以无偿划转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租用是指以一定费用取得资产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建设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接受捐赠是指无偿取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赠与资产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明确实物量上限、资产的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并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资产配置标准应参照中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通用资产的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报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通过单位内部现有存量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满足业务工作需求的,资产存量超标准或闲置的,原则上不得新增同类资产配置。确需配置资产的,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不能调剂的,对配置方式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最优方式配置。资产配置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下一年度资产配置预算,明确资产配置预算的编报内容、编报方式、报送期限和相关工作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编报资产配置预算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置编制及标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配置经费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因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承担专项工作等情形需要调整资产配置计划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原则上各单位一年内最多调整一次,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配置预算批复及公物仓调剂意见,购置资产。同类资产配置,可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通过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按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等相关规定执行,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履行手续;购置资产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捐赠资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新增资产进行验收、登记,按照要求建立全面完整的资产卡片信息,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各类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帐卡一致。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直接支配的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和共享共用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随资产全生命周期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动态更新。需要资产清查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执行。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确保产权清晰。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国有资产,也应当建立资产信息卡。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应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资产权属确认申请,并配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或权属备案后,及时入账。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维修维护、巡查等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及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岗位职责,将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规范资产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和日常使用维护,按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资产使用人需合理使用、妥善保管资产,出现损坏及时报修,杜绝资产闲置浪费和公物私用;资产管理人要切实落实资产维修、保养、调剂、更新及报废相关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对本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好本级机关及所属单位、派出机构的资产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行政事业单位同一处办公地点或办公用房有多家使用单位的,管理物业服务的单位负责牵头做好办公用房等国有资产的整体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区域的内部安全管理,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开展国有资产调剂使用。建好公物仓,用好实体仓和虚拟仓,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须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通过公物仓平台实现合理调配与高效利用。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循“安全使用、合理补偿”的原则,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可以按照共享共用资产平均工时成本和物料消耗合理制定补偿标准,由使用方向提供方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对外出租的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公开招租,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对出租资产因体量大、投入成本高、收回周期长等原因,合同期限需超过五年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改革改制等特殊要求的,可采取协议出租的方式从严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不得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确需出借的,应依规按程序报批,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公务用车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要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外投资事项,应明确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共享共用取得的补偿收入以及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收入等,应当在扣除税金、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及时上缴。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坏账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闲置资产;
(七)发生产权变动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方式。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对外捐赠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资产置换,应当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审批权限,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及资产清单等有关材料,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
普通公务用车处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处置,报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及时上缴。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管理年度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考评,必要时可以选择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报告报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资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和负债情况;
(四)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
(五)推进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
(六)资产盘活工作情况;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资产绩效评价依据资产配置计划执行情况、政府集中采购合规性、资产调剂利用效率、人均通用资产保有量、固定资产利用率及单车运行费用控制等指标开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履行岗位责任情况;
(三)资产账卡和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
(四)资产配置标准、配置计划执行情况;
(五)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管理情况;
(六)占有使用资产安全管护情况;
(七)资产处置方式、程序、收入管理等情况;
(八)闲置低效资产盘活情况;
(九)其他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巡察、审计、财会监督等重要内容,各单位对检查反馈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资产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资源、保障性住房、人民防空、数据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张家界市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