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办,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政数局,区中小企业局: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经2026年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红谷滩区商贸提质增量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一、第一条“支持新增企业发展”第一点“信贷支持”删除。
二、第一条“支持新增企业发展”第二点“场地支持”中的“对政策支持期内开业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5000万元及以上的电商零售企业”修改为“对新开业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补贴金额20万元封顶”修改为“补贴金额10万元封顶”。
三、第一条“支持新增企业发展”第三点“个体支持”中的“次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同行业一定增速”修改为“次年正常经营”。
四、第一条“支持新增企业发展”中的“对政策支持期内……不重复享受”删除。
五、第二条“支持企业新增投入”中的“对政策支持期内开业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完成经营场所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验收后,在政策有效期内,年零售规模首次达到3亿、5亿、8亿元的”修改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亿、5亿、8亿元的零售业企业,对经营场所新建、扩建或改建并完成项目验收且开业的”。
六、第三条“支持新型商业业态”第二点中的“政策支持期内开业”修改为“新开业”。
七、第四条“支持提升餐饮行业品质”删除。
八、第六条“政策适用范围”中的“商贸综合体……等行业的企业或个体”修改为“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农贸市场,以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的企业或个体,服务型商户”。
此外,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红谷滩区商贸提质增量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26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红谷滩区商贸提质增量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2025年11月17日红谷府办规〔2025〕5号发布,根据2026年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审议修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部署要求,促进我区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消费场景提质升级,形成政策合力,现结合红谷滩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条款
第一条 支持新增企业发展
(一)场地支持。对新开业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10元/平方米/月租金补贴,连续支持两年,每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10万元封顶。
(二)个体支持。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个体、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个体、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给予1.2万元支持,次年正常经营,再给予0.8万元支持。
第二条 支持企业新增投入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亿、5亿、8亿元的零售业企业,对经营场所新建、扩建或改建并完成项目验收且开业的,分别按照建设改造实际投入费用的10%、15%、2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新型商业业态
(一)对商业综合体或特色街区“以二次元文化为核心经营内容”的商户(签订1年及以上入驻协议)个数超(含)15家、20家、30家,且总实际经营面积分别不小于800、1100、1600平方米,分别给予综合体或街区运营方40万元、6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对新开业且符合“以二次元文化为核心经营内容”的零售、住宿、餐饮、服务型商户,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四条 支持农贸市场发展
鼓励农贸市场内引进小修小补等便民业态,对进驻该类业态的农贸市场,给予每年3万元支持,连续支持2年。
二、附则
第五条 政策适用范围: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农贸市场,以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的企业或个体,服务型商户。
第六条 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是具有良好的财务记录和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的企业或单位组织。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七条 申报主体不得通过拆分现有商贸主体、本市关联商贸主体间的数据调整等弄虚作假方式申报本措施,否则将追回支持资金,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依规列入失信记录。
第八条 本政策措施与上级政策支持事项一致时,优先适用上级政策,若上级政策支持标准低于本政策措施对应条款,不足部分由兑现主体予以补足。
第九条 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12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实施细则由红谷滩区商务局另行制定。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产业导向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条 本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