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公告
来源:作者:2024-01-17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公告
各用人单位、广大群众: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三、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纠正,否则将视为逾期不改从重从快给予处罚。
打击非法介绍、使用童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与参与。发现本辖区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线索的,欢迎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12333或0744-8299886;
受理部门:张家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受理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43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服务大厅。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