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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张家界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张家界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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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张家界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张家界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人社局作者:2026-10-09

关于征求《张家界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张家界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湖南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精神,结合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张家界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即日起至10月18日。相关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张家界市人社局。

联系单位: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44-8229719

电子邮箱:906560719@qq.com

联系地址:永定区教场路69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张家界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张家界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9日

张家界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以及其他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市级基地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市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或在张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对其所属申报市级基地的二级学院)初审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的市级基地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级基地建设项目要与张家界经济发展密切结合,根据张家界市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主要围绕张家界市八大特色产业链(食品饮品、茶、旅游商品、康养度假、中药材、生物提取、户外装备和智能穿戴、现代畜禽)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等领域开展项目实施。

第四条市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是我市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在张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以及职业培训机构。

在张高校和职业院校本身或其符合条件的二级学院均可作为独立申报主体。

市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

第五条市级基地建设项目主要任务是为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职业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培养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同时,基地还承担开展高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技能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活动服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科学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违法事件(包含缴纳社会保险、未拖欠工资等情况)。

(二)培训能力。具有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基本条件。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能满足年培训2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具有与1-3个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职业(工种)的实训装备。

(三)师资能力。具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师资条件。

院校类申报单位: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培训需要且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20%以上。

企业类申报单位:建立了完善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重视高技能人才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建立了名师带徒制度,有满足培训需要且稳定的名师团队;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总量比例不少于10%。

(四)校企合作。

院校类申报单位:至少与3家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

企业类申报单位:至少与3家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有3个以上专业与合作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单位共建培训实习基地。同时,聘请企业技师、高级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或聘请院校专业教师到企业开展职工培训。

(五)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竞赛。重视职业技能竞赛选手培养,积极组织老师和学生或企业职工参与国家、省、市各级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第七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规划,确定年度项目建设控制数并印发通知,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市级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一)项目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人社局、财政局申请,或按管理权限向相关市级主管部门申请。

(二)初审推荐。区(县)人社局、财政局或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申报资料及审查意见函报市人社局,包括:

1.区(县)人社局、财政局或市级部门推荐基地建设项目的报告,包括申报及初审情况、所推荐候选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情况等。

2.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张家界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

(2)《张家界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3)《×××(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名称)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名称)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

(三)项目评审。

1.评审原则。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按照“条件优先、服务产业、合理布局、适当倾斜”的思路开展评审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培养成效突出、与我市主导产业匹配度高、培训就业转化率高的申报单位;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2.组建评审专家组。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遴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并确保所有评审组成员均不来自项目申报单位。

3.综合评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推荐的基地建设项目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综合情况和各项指标进行打分,确定基地建设项目建议名单。综合评审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综合评审考察情况报市人社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确定公示入选名单。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四)社会公示。项目建议名单在市人社局官网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布名单。项目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发文确认,向社会公布新建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名单,启动建设工作。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一)一次性补助。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每2年开展一次,每次不超过4个。对新认定的市级基地,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分别给予50万元/个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区县人社、财政可结合本地实际再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二)配套补助。支持市级基地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在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个、50万元/个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建设单位也要相应给予市级基地专项经费支持。

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检查评估,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培训能力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项目单位,可再次申报市级基地项目,市级财政可继续给予经费支持。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职业培训管理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业务培训等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基地的相关人员参加。市级基地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范畴,同等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第四章  项目产出

第十条市级基地建设项目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项目实施一年后,围绕1-3个专业(职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基地建设项目实施2年后:

院校类申报单位:年培训规模不少于800人(同一所高校所属各申报市级基地的二级学院年培训规模之和不少于800人,申报市级基地的二级学院年培训规模不少于200人),其中:面向企业和社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低于年培训规模的10%;职业技能等级提升培训不少于500人;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规模不少于300人(张家界市主导产业高技能人才占比不少于30%)。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评价、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校企合作培养等工作。

企业类申报单位:年培训规模不少于200人,其中职业技能等级提升培训不少于100人;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规模不少于80人,其中张家界市主导产业高技能人才占比不少于30%。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聘任等工作。

(三)总结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通过实施建设项目,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四)建立社会评价机制。市级基地建设项目应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社会评价机制。培训后,校企合作的用人单位满意率与学员满意率均达85%以上。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基地实行双重管理。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检查评估和宏观指导,对业绩突出、管理工作出色的市级基地进行通报表扬;对连续两年无工作成果、管理不善、项目运行存在问题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告。各区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或相关市级主管部门或在张高校、职业院校(对其所属申报市级基地的二级学院)负责对属地市级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基地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

第十二条 市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的第一年,项目单位应提出高技能人才需求报告,确定项目实施组织机构,制定和完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细化具体目标任务和实施进度,并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积极落实各项配套资金,确保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建设项目实施的第二年,建设单位应总结高技能人才培养经验,开展培养成果推广与示范,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在建设项目实施的第二年满后一个月内形成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市级基地从认定当年起,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送当年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建设期满,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验收采取专家集中评分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评估三个方面内容。

(一)建设项目整体推进情况。建设项目单位应符合的管理能力、培训能力、师资队伍、校企合作等相关条件是否具备。申报方案完成情况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总体成效。重点专业(职业)建设、设施设备升级更新、校企合作能力提升等方面是否按时完成。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情况,就业补助资金及地方或行业安排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点评估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是否专款专用、资金是否按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使用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规挤占挪用资金、是否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产出情况。建设项目阶段性目标和终结性目标的完成情况。基地建设项目主要围绕申报的《张家界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所列内容进行评估,重点评估申报专业(职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数量及质量,以及通过项目建设形成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规律性、创新性成果。具体产出指标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验收评分细则。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公布验收评分细则。

(二)报送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其它有关成果材料。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分。

(四)进行现场考察。专家针对评分中的疑问,进行现场考察和确认,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五)项目验收结论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五条  强化结果运用。验收结论为“优秀”、“合格”的建设项目,将作为推荐申报相关其他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已实施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经项目验收达到“优秀”等级,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在项目实施验收完成一年后,可以继续申报本基地建设项目。申报的职业(工种)建设内容不能与已建项目申报内容一致。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取消项目资格,违反财政相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1.项目建设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2.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3.虚报、假报建设状态数据或阶段性建设成果;

4.项目经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1-3个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培养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和基建等其他支出。

县(区)级政府和行业、企业配套及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可用于师资培训、课程及教材开发等软件建设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条 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项目单位要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设项目用于技能培训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培训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等,应该在显著位置标识“×××年张家界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标识格式统一为黑色,黑体。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确定后,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严格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文件执行。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张家界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规范张家界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发挥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推广、技能传承等方面的作用,保障技能大师工作室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是指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以及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显著贡献的技能人才。所指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院校(含技工院校)、在张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推荐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第三条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单位职工及技工院校学生等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四条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应紧密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布局,重点聚焦八大特色产业链(食品饮品、茶、旅游商品、康养度假、中药材、生物提取、户外装备和智能穿戴、现代畜禽)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等领域,依托我市企业、技工(职业)院校等单位建设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含拨付给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管理单位的建设补助资金和激励性补助资金。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

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张家界市连续工作2年以上;掌握所在岗位关键技术,近3年在生产、服务或教学一线从事相关技能工作,带徒传技经验丰富;身体健康、信用良好,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及以上。特别优秀的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紧缺人才或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年龄和职业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省、市)技术能手、省(市)技能大师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2.具有技师或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创新成果,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对技术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3.具有绝技绝活,或是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了较大贡献。

4.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徒弟)在国家级(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成绩。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单位的条件

1.依托企业建立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已建成内部工作室且稳定运行不少于1年;

②工作室配备不少于3人的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团队(不含领办人),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并与申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③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运行制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比例不低于50%,能够对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及以及包括固定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近三年无重大财务违规记录;

④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有技术攻关、带徒传技等具体可行的工作规划;年均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技术交流活动,在攻关技能难题、培养技能人才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⑤技能大师工作室选址需设在生产制造、技术研发、实训操作等一线场所;工作室成员不得在本单位其他技能大师工作室兼职。

2.依托院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院校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已建成内部工作室且稳定运行不少于1年;

②工作室配备不少于3人的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团队(不含领办人),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并与申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③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运行制度,能够对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及以及包括固定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近三年无重大财务违规记录;

④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制度,有技术攻关、带徒传技等具体可行的工作规划;年均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技术交流活动,在攻关技能难题、培养技能人才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⑤与企业联系紧密,校企合作卓有成效;

⑥技能大师工作室选址需设在技术研发、教学实践、实训操作等一线场所;工作室成员不得在本单位其他技能大师工作室兼职。

(三)技能大师工作室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张家界市连续工作1年以上;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持有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5年及以上从事本职业(工种)技能技术岗位或相关工作经历。

第七条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支持的领办人,不得向下申报或重复申报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支持的申报单位,不得向下申报或重复申报同一职业(工种)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注重技能水平、业绩贡献和行业、社会认可。

第九条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评选:

(一)发布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名额及有关要求。

(二)申报受理。各区县、市本级积极宣传发动,鼓励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职业(技工)院校等单位积极将申报资料报送至所在辖区人社部门。中央和省属单位可直接向市人社局报送申报资料。所有材料需提交一式两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

1.张家界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表;

2.申报报告。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工种)、申报工作室名称(格式为“张家界市+领办人名字+职业工种名称+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大师和工作室成员简介、工作室现有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措施、工作室考核激励机制及配套资金保障、技能大师工作室计划目标等;

3.佐证资料: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领办人及团队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市级及以上荣誉证书等复印件;工作室场地及设备设施照片、相关产权证明;劳动合同、个人征信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企业近2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企业单位提供)。

(三)资格审查(初审)。各区县人社部门对申报单位资格及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征求纪检、组织、人社、公安、税务等部门意见。将审查合格的申报资料择优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人社局。推荐函内容应包括申报及初审情况、所推荐候选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情况等。

(四)评审考察。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候选单位进行资料评审,由评审专家按评分高低排序,提出拟入选建议名单,进入现场考察。综合评审考察情况报市人社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确定公示入选名单。

(五)审批公示。入选名单在市人社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发文确认,启动建设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应以服务企业、服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宗旨,立足企业、院校,面向行业,承担以下职责与义务:

(一)带徒传技。建立名师带徒制度,立足企业发展战略与行业技术趋势,制定系统性师徒培养计划。设立技能竞赛、创新成果评选等激励机制,营造“比学赶超”良好氛围,激发师徒创新创造活力。做好所在职业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促进传统产业发展,提升传统技能和传统产业的结合度,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培养人才。根据企业岗位需求、企业职工职业发展规划和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计划。组织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助力企业职工技能晋升。积极参与行业职业技能评价标准制定与修订工作,为行业技能人才评价提供专业支持。

(三)技术攻关。发挥团队优势,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形成一批有价值的技术成果或专利,为企业或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相应贡献。将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为企业技术标准,规范操作和工艺流程,推动企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和生产效率提高。

(四)技能交流。建立常态化技能竞赛参与机制,积极参加企业、行业和省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以赛促学、以赛促训。定期开展竞赛研讨、业务研修、参观考察等技术技能交流,为技术研修、创新、教学改革等提供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方法。

(五)宣传推广。组织开展劳模宣讲、技能大师讲堂,搭建高技能人才与普通职工的交流互动平台,激发职工干事创业热情。通过县级及以上主流官方媒体、企业内部宣传平台等渠道,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第五章复查评估

第十一条  各区县人社局要加强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项目实施1年后,技能大师工作室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资料;对认定满2年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人社局组织专家采用“材料审核+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从基础保障、制度建设、技能人才培养、技术攻关、技能交流、宣传报道六个方面进行评估。

复查评估结果分为优秀(≥90分)、合格(60-89分)和不合格(<60分)三个等次,采用100分制评分。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可获得激励性补助资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后,建设单位需提交整改报告,市人社局组织“回头看”检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根据相关规定注销其技能大师工作室资格,注销资格的单位和领办人5年内不得申报人社部门同类项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不合格,取消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收回牌匾,视情况追缴已发全部或部分工作经费:

1.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设单位被注销或撤销,且3个月内无新建设单位承接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工作;

2.技能大师工作室连续12个月未按建设项目要求开展实质性的工作;

3.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不再从事技能技术岗位工作、退休或离开申报单位,且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领办人变更的;

4.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或成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5.未按要求建立经费管理专账,拒绝配合资金审计,导致无法进行有效资金监管的。

第十三条 无故不参加复查评估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视为自动放弃资格,由市人社局按规定予以注销;技能大师工作室账目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根据规定追缴全部补助资金,按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变更与注销

第十四条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变更和注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因领办人退休、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作室不能继续开展活动的,可注销工作室,也可由原项目单位申请变更领办人。领办人调离的,可由原单位申请保留项目同时变更领办人;原单位不保留的,可由原领办人申请带至新单位同时变更依托单位;双方均不申请保留,或承接方经评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注销。

(二)领办人退休后仍有条件开展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的,可与原建设单位协商依托原建设单位继续领办大师工作室,也可向市人社局申请变更建设单位,变更后不再享受一次性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相关经费按规定流转使用。

(三)领办人或建设单位变更后不再享受一次性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相关经费按规定流转使用。建设单位因改制等原因导致技能大师工作室一并划入新单位的,允许同时变更领办人和建设单位。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获以下政策支持:

(一)资金支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每2年开展一次,每次不超过5个。对新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6万元/个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二)激励政策。

1.对认定满2年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年度复查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补助资金50%的激励性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工作室持续开展技术创新与技能人才培养。

2.对在带徒传技、技术攻关、技能交流与推广方面成绩突出,且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3.对成功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省级项目补助资金的50%给予激励性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工作室技术技能创新研发和技能人才培养。

第八章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技能培训、技能交流推广、课程开发等费用,对场地改造及设备设施添置等硬件支出不得高于总金额的70%。依托单位要为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根据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经费投入制度,设立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全力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各区县要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技能大师工作室技术技能创新开发、人才培养等活动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定期对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依托单位要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根据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明确项目经费具体开支用途,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依托单位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细则。认定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严格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文件执行。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