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2005]张劳社监处字第29-4号
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人民政府:
根据崇山公路施工民工杨权等五人投诉反映,该工程完工后未得到工资,经我局调查,该段公路由你方发包给市市政公司施工,你们双方于2000年8月18日签订了“永定区崇山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你方仅拔给市市政公司工程款17万余元,工程完工后一直未与承包方进行结算,由此造成杨权、田毛胜、陈发祥、陈和平、田开才等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共61400元。我局认为,杨权等五人系由承包方市市政公司招聘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拖欠工资的直接支付责任本应由该公司承担,但该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是由你方不办理结算和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造成的。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一、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陈和平工资9100元、陈发祥工资16900元、杨权工资9450元、田毛胜工资12300元、田开才工资13650元,共计61400元。
二、你单位按前条支付工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支付后可在结算工程款时扣除。
如不服上述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90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