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天宫大酒店)
来源:作者:null2005-11-11
张家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5]张劳社监罚字第6-4号
张家界天宫大酒店:
我局在依法查处你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中,你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005]张劳社监令字第6-2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支付田开栋等5人的工资。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8000元。
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罗秀帮工资590元、田际富工资700元、孟才发工资890元、罗双和工资610元、田开栋工资1140元,并按每人工资额的90%加付赔偿金。
上述罚款应于2005年4月28日前到张家界市劳动保障局(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11号, 电话:8229361)财务室缴纳并领取罚款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