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对《张家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6/22 4.1k 阅读 150 点赞

 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缓解停车难问题,优化出行方式,引导市民绿色出行,切实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张家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至7月23日

意见反馈渠道:邮箱zjjfgwjf@163.com

电话:0744-8389968

附件: 张家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23日


附件: 

张家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缓解停车难问题,优化出行方式,引导市民绿色出行,切实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65号)、《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 号)、《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含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手续);

(二) 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三)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 保障正常使用。

(四)  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机动车停放者在接受机动车停放服务后,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对中央、省属在张单位、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备案审批和管理。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制定所辖区域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对所辖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市级管理的除外)进行备案审批和管理。

因停车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确有必要突破本实施细则中最高收费标准的,须向市发改委另行申报。已审批收费标准且仍在执行期内的停车场继续按原审批标准执行,期满后按新标准重新审批执行。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定价形式管理。

第七条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由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和管理者在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1. 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公立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 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含政府储备土地改建的临时停车场);

4. 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

5.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城市道路红线外与建筑外缘之间的城市公共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道路临时停车位)。

第八条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 以下机动车停车场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自主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 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商住综合楼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

3. 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 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 其他除住宅小区停车场和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合法设置的收费停车场。

(二) 住宅小区停车场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 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通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容。

2.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两轮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标准四分之一收取,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费。小型汽车是指车长不超过6米(不含6米),车重4吨半以内,9座以内(含9座)的汽车。

第十条计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次、包月、包年等收费方式。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一个停车场不能同时采取计时或计次两种计费方式。同时采用包月或包年计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应低于本停车场当月或当年同种车型收费标准。

实行计时收费的,从车辆进入停车场开始计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按 12 个小时计算。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实行计时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根据城市发展需求,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城市核心区域高于一般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实行差别价格政策。

第十二条政府指导价道路停车泊位及专用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按区域实行差别定价,停车场区域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定为核心区域和一般区域(附件二),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在保障前来办理业务的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外来车辆按规定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对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免费停车的时长、相关凭证,由各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确定并公示。

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

(二) 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 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 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手续等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 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 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执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按规定准备好相应资料后,到所属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批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应对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查,在不超过市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办理价格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 在人工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期间,在自动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晚上 22:00 至第二天早上 7:00(夜经济路段经批准可延长收费时间,免费时间为 00:00—7:00);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明确的其他免费时段放的车辆;

(二) 除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 15 分钟以内(含 15 分钟)的车辆;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停放 30 分钟内的车辆;

(三) 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办理业务在2小时以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当天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四) 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五) 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进入商住一体小区且无法区分商用和居住的车辆遵照执行);

(六) 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停车时间超过规定免费停车时间的,不享受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优惠,计费时间从车辆进入停车场起计算。

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引入第三方经营公司的可领取税务票据)凭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标准核准文件,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其他停车场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推行停车共享理念,针对医院、部分学校及繁华路段停车场白天车位不足、夜间空闲,而周边小区停车场与之相反的特点,鼓励尝试“潮汐式停车”方式,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与医院、学校等单位签订机动车停放服务协议,引导居民小区利用时间差,交换资源,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各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附件三),标明停放收费单位、服务电话、场地地址、收费类型、收费区域、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12315” 等,方便群众监督。没有按规定公示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公示牌分两种颜色: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采用黄色公示牌公示。公示牌应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进出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提供停车时段记录,并向交费的车主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收费检查督促,及时受理违规收费举报投诉,对不按规定公示、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予以依法查处,维护正常的停车收费秩序。

对没有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实施停车收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或管理者信用记录,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一: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1.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最高收费标准

2. 专用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3. 公共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附件二:市中心城区停车场区域划分

附件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各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

务收费公示牌》


附件一:

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

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公布的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两轮摩托车(电动车)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算。)

1.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区域等级

计费单位

自动计时收费标准

(元/15 分钟)

人工值守收费标准

(元/小时)

首小时内

首小时后

核心区域

每车位

1

1.5

5

一般区域

每车位

1

4

说明:

1.自动计费道路停车泊位在(22:00—7:00)时段免收机动车停放费(夜经济路段经批准可延长收费时间,缩短免费时间,免费时间为 00:00—7:00);人工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期间免收机动车停放费。

2.停车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含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超过30分钟的前面时间一并开始计费;不足15分钟按15分钟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3.个别地方需要利用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道路停车的,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县发改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2.专用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区域等级

计时方式

计次方式

每小时

24小时限价

每次

白天

夜间

(22:00-7:00)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公用性企业事业单位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核心区域

3

1

20

10

一般区域

2

1

10

5

公立医院内设停车场

核心区域

5

2

30

10

一般区域

3

1

15

5

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

核心区域

3

1

20

10

一般区域

2

1

10

5

说明:

1. 计次收费每次以 12 小时为限;计时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 免费时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对办理业务车辆免费时间不低于2小时;其他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含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超过30分钟的前面时间一并开始计费。

3. 公立医院内设停车场对住院病人家属凭住院探视卡(或住院相关凭证),对同一辆车同一天多次进出的车辆,24小时以内核心区域最多收取20元停车费、一般区域最多收取10元停车费。

4. 同一停车场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多次进出计次收费方式停车场的车辆,24 小时内最多按 2 次收取停车费。

 3. 公共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计时方式

计次方式

每小时

24小时限价

每次

机场配套停车场(省定标准)

1小时内8元,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

按低于5元的标准

50

10

汽车、火车车站配套停车场

1小时以内5元;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

按3元以下的标准

30

10

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其他公共停车场

1小时以内5元;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

按3元以下的标准

30

10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1小时以内3元;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

按2元以下的标准

20

10

说明:

1. 计次收费每次以 12 小时为限;计时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 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30 分钟以内车辆免费;

3. 同一停车场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多次进出计次收费方式停车场的车辆,24 小时内最多按 2 次收取停车费。

4. 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其他公共停车场等是其他各类占有公共资源的各类停车场, 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含政府储备土地改建的临时停车场);

5. 停车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含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超过30分钟的前面时间一并开始计费;

6. 机场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省统一制定。

附件二:

市中心城区停车场区域划分

一、核心区域

解放路、回龙路、人民路、北正路、古庸路、教场路、大桥路、子午路、迎宾路、崇文路及合围区域范围。

二、一般区域

市中心城区除核心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说明:

1.停车场各区域划分实行动态调整 ,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划定为准。

2.武陵源区、慈利县、桑植县的核心区域和一般区域以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划定区域为准。

3.未划分核心区域、一般区域的区县所辖范围内各停车场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全市政府指导价一般区域的收费标准。


附件三:

蓝底白字

P

P

P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公示牌

定价方式:政府指导价 区域:

收费依据:

车型

收费方式

收费标准

免费时段

小车

(其他车型按所占车位算)

自动计时

(元/15分钟)

首小时内



首小时后


人工值守(元/小时)



经营单位:

停车场地址:

服务电话:

监督机关:×××市场监管局

价格举报电话:12315

备注:30 分钟内免费(含30分钟)。不足15分钟按15分钟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执行任务的军、警车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执行任务的城管综合执法车、医疗废弃物转运车免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免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蓝底白字

P

P

专用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公示牌

定价方式:政府指导价 区域:

收费依据:

车型

收费方式

收费标准

(元/小时车位)

24 小时限价

小车

( 其他车型按所占车位计算)

计时

每小时(白天)



每小时(夜间)(22:00-7:00)



计次

每 次


以 12 小时为限

具体免费时长


经营单位:

停车场地址:

服务电话:

监督机关:×××市场监管局

价格举报电话:12315

备注:停车场停车至少 30 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含30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执行任务的军、警车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免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免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蓝底白字

P

P

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公示牌

定价方式:政府指导价

收费依据:

车型

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元/辆车位)

24 小时限价

小车

(其他车型按所占车位计算)

计时

每小时



计次

每次



经营单位:

停车场地址:

服务电话:

监督机关:×××市场监管局

价格举报电话:12315

备注: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 30 分钟内车辆免费(含 30 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免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免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黄底黑字

P

P

XXXXXX 停车收费公示牌

定价方式:市场调节价

车型

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

小车

(其他车型按所占车位计算)

计时



计次



摩托车(电动车)




经营单位:

停车场地址:

服务电话:

监督机关:×××市场监管局

价格举报电话:12315

备注:15 分钟内免费(含 15 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执行任务的军、警车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免费;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免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