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
政府文件政府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林区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2016/09/18 1.4w 阅读 310 点赞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林区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张政通〔2016〕46号

ZJJCR—2016—00017

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林区禁止野外用火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在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野外禁火区域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禁令:

(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烛纸钱;

(二)严禁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玩火、烧火取暖;

(三)严禁烧蜂窝、烧木炭、烧渣草、用火驱兽;

(四)严禁违规炼山等一切野外生产性用火行为;

(五)严禁携带使用易燃易爆等引发火源危险物品;

(六)严禁放飞“孔明灯”。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酿成火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府文件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