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16〕10号
ZJJCR—2016—0001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建设行为,实现城市美化,促进城市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武陵源城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公共设施,是指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信息服务设施、交通服务设施、娱乐服务设施、景观艺术设施、通信照明安全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和其他需要穿越、占用、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具体包括:
(一)信息服务设施:户外广告牌、宣传栏、标识牌、电话亭、报刊亭、邮箱、路名标牌等;
(二)交通服务设施:交通管理指示灯、指示牌、公共汽车站点、路障、公共自行车租赁点、自行车停放设施、无障碍设施等;
(三)娱乐服务设施:休闲座椅、健身娱乐设施、售货亭、充电站等;
(四)景观艺术设施:亭廊建筑、花坛树池、艺术雕塑、喷泉跌水、景墙、栏杆等;
(五)通信照明安全设施:路灯、监控灯、景观灯、数字通信设施等;
(六)公共卫生设施:垃圾箱、公共饮水器、洗手器、公共厕所、窨井盖等。
(七)其它需要穿越、占用、依附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的设施:分接箱、配电房、充电桩(房)、变压器、配电箱、各类管线等。
第四条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任何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城市道路公共设施都应当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专项规划、标准样式设计图样和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纳入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标准化生产的订做和采购。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再办理规划手续:
(一)需发改部门立项或备案的;
(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综合整治项目;
(三)需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
(四)其他需要提请联合审查的。
联合审查后,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由规划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核发规划许可手续。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必须符合《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街道家具设施专项规划》。
第八条 规划部门应对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规划许可实行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规划审批程序为:
不需新征地的,可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新征地的,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分别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规划要求的,分别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报建资料
(一)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3.选址位置地形图2张;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申请报告;
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供地方式及供地规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需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拟用地现状图2张。
(三)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申请报告;
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新征地项目提供);
3.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2本;
4.需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变更并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建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查处。办理了规划许可证的,由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逾期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持以下资料向规划及相关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
规划及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审计,财政部门不得进行决算。经规划核实合格后,方可安排竣工结算评审或审计。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