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32项
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张政发〔2016〕9号
ZJJCR—2016—0001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9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6〕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32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
项目录(共计32项)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32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对应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行政审批项目 | 处理决定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市发改委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 | 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改委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 | 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5 | 采矿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 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
6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含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 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7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 | 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核查 |
8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国土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9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0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市环保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
1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市环保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住房城乡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13 |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 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住房城乡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4 | 市立项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 | 市立项建设项目(交通、水利)初步设计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初步设计,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初步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
15 | 市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编制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 | 市立项建设项目(交通、水利)初步设计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施工图,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施工图技术评估、评审 |
16 | 交通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编制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 | 市立项建设项目(交通、水利)初步设计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造价文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7 | 市立项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咨询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市立项建设项目(交通、水利)初步设计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18 | 市立项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咨询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 | 市立项建设项目(交通、水利)初步设计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19 | 交通建设项目造价审查咨询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 | 市立项建设项目(交通、水利)初步设计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20 | 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2010〕65号) | 省立项的国道、省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 | 市交通运输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
21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涉及公路安全施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市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2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 市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2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 市水利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2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 市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26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市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7 | 水利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市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8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扩建审批 | 市安监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9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安监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0 |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1 | 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2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安监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