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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张家界经济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事务管理权限的通知

2015/12/20 9.2k 阅读 354 点赞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提升张家界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快经开区建设发展步伐,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湘发〔2009〕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7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意见》(张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授予经开区部分市级经济事务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张家界市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张政发〔2014〕7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张政发〔2015〕3号)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张政发〔2015〕14号)中已下放到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开区管委会具有与区县同等的审批权。

二、将经开区规划范围内现由市直部门行使的64项经济事务管理权限以及与之相应的行政执法权授予经开区。本通知暂未明确但今后经开区加快发展确实需要的经济事务管理权限,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委托授权、备案监督”的原则,下放给经开区行使。

三、经开区管委会在规划范围内按照相关授权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企业管理等经济事务直接行使市级管理权限;经开区管委会经授权制发的审批文书与原审批单位制发的审批文书具有同等效力,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经开区管委会承担。依法需通过市直部门呈报省及省以上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市直相关部门制文上报。

四、经开区管委会要建立起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及全程代办等制度,在规定时限内为企业办理或代办并办结所有审批事项及各种证照手续,切实做到“一站式”审批及“一条龙”服务,提高服务效能。

五、经开区管委会对授权事项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技术标准和法定程序等实施,并建立完善工作档案,及时将重大事项报市直相关部门备案。因违法管理造成重大问题和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授权移交和指导监督工作,及时移交相关资料,提供管理流程及相关证照文书和格式文本,对经开区行使本部门相关职能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及时将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传递给经开区;要积极协调经开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争取上级主管部门支持。对联合会审事项,市直相关部门要派出专门工作人员与经开区共同办理。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授予张家界经济开发区行使的经济事务管理权限目录(暂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1日

附件

授予张家界经济开发区行使的经济事务

管理权限目录(暂行)

一、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直接行使的经济事务管理权限(53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7项)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2. 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4. 依法必须招标的市级工业项目招标文件的备案、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

5.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6.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及相关行政执法权;

7. 经开区规划范围内工业项目招投标行政执法权。

(二)市科学技术局(2项)

8.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9. 经开区规划范围内地震安全、专利、技术交易、成果转化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7项)

10. 使用袋装水泥许可;

11. 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

12.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13.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14. 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5.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16. 经开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工业企业用能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四)市财政局(1项)

17. 非税收入的直接征收。

(五)市环境保护局(6项)

18.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或超五年期未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19.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20.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21. 排污费征收;

22.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

23. 经开区规划范围内的环保执法权。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项)

2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5. 市立项项目(交通、水利)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26.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27.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

28. 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审批;

29.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30. 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停止供水审批;

31. 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32.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33. 污水处理费征收;

34. 建设项目劳保基金征收;

35. 经开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执法权。

(七)市水利局(6项)

36.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37. 取水许可;

38.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39.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40. 填堵城市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4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八)市林业局(1项)

42. 占用林地审批。

(九)市商务和粮食局(1项)

4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

(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项)

44. 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企业名称预核准);

45. 户外广告登记。

(十一)市规划管理局(8项)

46.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47.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48.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9.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50. 经开区规划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51. 经开区规划范围内乡村规划许可;

52. 经开区规划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53. 经开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规划执法权。

二、由派驻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的机构办理的事项(6项)

54. 供地许可、临时用地许可;

55.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56. 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57. 土地权属登记;

58. 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59. 经开区规划范围内的国土执法权。

三、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联合行使的管理事项(5项)

60. 经开区规划范围内节能管理行政执法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1.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

62. 省管建筑工程项目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6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市公安消防支队);

64.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市气象局)。

备注:目录中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到的“城市”区域仅限于“经开区范围内”。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