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起草说明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按照"以服务产出为标准、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2024年11月18日国家医保局印发《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下称《指南》),确定了价格项目与《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的映射关系,引导各地按照《指南》整合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4年12月31日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印发《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90号),引导各地落实部分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规范治理。
二、起草依据
2025年5月21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18号),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局按相关工作程序,对照价格规范治理目标,拟定规范整合后的项目价格,印发《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我局于6月16日制定下发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反馈意见,按照省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市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
四、主要内容
(一)项目规范和定价。全市新增15项放疗类价格项目,同步制定一类价格、二类价格、三类价格和基层价格的全市最高指导价,同时废止停用57项原有放疗类价格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放疗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放疗类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项目兼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放疗过程中有关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
(三)价格构成。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
(四)可收费医用耗材。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五)加收项目。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各项加/减收水平后,求和得出加/减收金额。同一序列的加收项,例如"11二维近距离治疗计划加收"和"12三维近距离治疗计划加收"不重复收费;不同序列的加收项,例如"01CT 模拟定位加收"和"11 二维近距离治疗计划加收"可以同时收取。加收项两位编码第1位相同的,视为同一序列。
张家界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