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
(送审稿)》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保障税费收入安全,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张家界市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组织制定了《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文件的必要性
(一)完善税收共治机制的需要。随着社会保险费和各项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税务机关的征收范围已由过去单一的税收收入扩展到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税人、缴费人数量成倍增长。这种情况下,仅依靠税务机关难以实施对税(费)源的高效控管。起草《送审稿》,有利于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税收管理的保障和协助义务,堵塞税费流失漏洞,保障财政收入,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税收共治大格局,助力张家界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制定《送审稿》,有利于解决涉税信息传递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的问题,有利于促进"最多跑一次""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的广泛应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构建"信用+风险"新型动态监管机制的需要。制定《送审稿》,有利于明确各相关方的税收协助、信息共享、纳税信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托税收大数据开展分析监控预警,对涉税违法行为实施精准防范;有利于将纳税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嵌入日常行政审批业务流程,实现联合奖惩闭环管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起草过程
2020年3月,市税务局受市政府委托,着手修订《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修订小组,总结落实《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张政办发〔2016〕54号)取得的成功经验,广泛征求系统内意见,形成新版《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及《湖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新版《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21年10月经市税务局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将《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送市监察委、市中级人民法院等33个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各部门意见进行修改,最终形成了《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送审稿)》。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及变化
《送审稿》共七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及变化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送审稿》的目的、原则,解释了《送审稿》的适用范围及税费征收保障的含义。
第二章组织保障,明确了全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组织架构;对各税费征收保障部门提出了总的工作要求及对涉税数据的保密要求。
第三章协助保障,根据组织架构及各税费征收保障部门的具体职责,对各部门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具体工作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应提供的涉税数据、应配合的工作等内容。
本章主要变化:相较于《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张政办发〔2016〕54号),一是新增了参与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部门,由17个增加到30个;二是新增了对各税费征收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的要求;三是调整了部分税费征收保障部门在协助保障上的职责,例如:第十条第五款第一项新增了人民法院在办理职业放贷人案件过程中应提供相应税收保障的职责。
第四章信息保障,主要对数据共享机制、数据传输内容和格式、数据展示平台以及共享和使用提出了相应要求。
本章主要变化:相较于《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张政办发〔2016〕54号),不再列出各税费保障部门需要提供的信息详细目录和字段,精简了《送审稿》的篇幅。
第五章信用保障,明确各税费征收保障部门在落实纳税守信联合激励、纳税失信联合惩戒及信用修复机制,强化税收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作用;详细明确了各部门实施和运用联合激励及惩戒机制的相关内容。
本章主要变化:相较于《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张政办发〔2016〕54号),增加了部分内容确保激励、惩戒效果更明显,执行更公正公平。一是在惩戒机制中新增了个人所得税纳税守信情况内容;二是新增了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内容。
第六章考核监督,主要规定了落实我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采取的考核监督机制、奖惩办法。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其他事项和施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