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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张家界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张建罚〔2021〕10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张家界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张家界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滨河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丙爱
经查实,你单位于2019年6月对红壁岩大桥项目约80米的燃气管道进行改管迁移,在燃气管道改管迁移完成后红壁岩大桥(3#桥墩处)约6米燃气管道一直未进行覆盖回填,也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2020年12月14日红壁岩大桥(3#桥墩处)施工作业时导致燃气管道起火爆燃。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建函〔2021〕29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逾期,视为弃权。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张建发〔2019〕34号)第一百二十九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1万元人民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