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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张建罚〔2021〕8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曾卓
经查实,你单位承建的红壁岩大桥新建工程,位于永定区西溪坪组团与长岭组团之间,因你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履行对专业分包单位湖南湘船钢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施工区域内燃气管道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2020年12月14日红壁岩大桥(3#桥墩处)上施工作业时导致燃气管道起火爆燃。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建函〔2021〕27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逾期,视为弃权。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张建发〔2019〕34号)第一百三十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1万元人民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