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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张家界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张建罚〔2019〕21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张家界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张家界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滨河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丙爱
经查实,2019年3月25日湖南省工程勘察院在大庸桥黄家阁小区通往大栗坡路段勘探施工导致钻破燃气管道,造成天然气泄漏,你单位在勘探施工路段没有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7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建函〔2019〕148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逾期,视为弃权。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张建发〔2019〕34号)第一百二十九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1万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