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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张家界天成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建罚〔2017〕14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建罚〔2017〕14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张家界天成置业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张家界天成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张家界永定区大庸桥会所栋101
法定代表人:钱瑶龙
经查实,你单位建设的张家界欧陆小镇西街项目(11#、12#),位于张家界市机场路南侧,工程合同价款4720000元,建筑面积4294.00m2,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手续未经审查、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擅自组织施工建设,至今未停工,也未完善相关报建手续。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10月2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建函〔2017〕207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逾期,视为弃权。
1.你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张建发〔2017〕128号)第十七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无证施工行为属较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拟对你单位处以合同价款1.5%的罚款即70800元(4720000元×1.5%=70800元)。
2.你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手续未经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之规定,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张建发〔2017〕128号)第十六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手续未经审查属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拟对你单位处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两项合并处罚张家界天成置业有限公司27.08万元(70800元+20万元=27.08万元),责令改正。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单位名称: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代码:20401,项目代码:103050199,项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南庄坪支行,收款人账号:19090102292*******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