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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建罚〔2017〕13号

2017/11/06 6.0k 阅读 145 点赞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建罚〔20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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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建罚〔201713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单位: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张家界市子午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昌

经查实,你公司承建的张家界欧陆小镇西街项目(11#、12#),位于张家界市机场路南侧,工程合同价款4720000元,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擅自施工建设,至今未完善相关报建手续。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10月2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建函〔2017〕208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逾期,视为弃权。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参照《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张建发〔2017〕128号)第七十二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无证施工的行为属较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拟对你单位处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张家界市财政国库管理局,(单位名称:张家界市建设局,单位代码:20401,项目代码:99999901,项目名称:罚没收入,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南庄坪支行,收款人账号:19090102292*******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交,每日将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0月3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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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