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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11/09 4.8k 阅读 54 点赞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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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JCR-2016-16007
张建发〔2016〕84号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切实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两个规定、五个办法”,防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和腐败行为发生,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加强招标相关文件的备案管理
1.落实招标计划书制度。招标计划书制度是确保招标信息公开透明,防止招标人规避招标的有效措施。招标人在取得发改部门的招标事项核准后,必须主动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如实、规范填报招标计划书。招标计划书应完整填报工程概况(含工程规模、建筑面积、投资总额、最大跨度、建筑层数及高度等技术经济指标)、招标内容、标段划分、计划招标时间等各项要素,否则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做好招标计划书实施的监督,对规避招标的建设工程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2.按标准范本编制招标相关文件。招标相关文件应严格按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标准范本和有关规定编制不得随意降低或抬高资质等级要求;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奖项、信用等级、各项体系认证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随意采取预交履约保证金、设置两个或以上资质种类要求等不合理条件及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采取设置特定项目备案、特定时间备案、特定时间缴纳投标保证金等方式,使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暗箱操作、泄露投标人信息。
3.严格招标相关文件审查备案。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上网发布的3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招标相关文件中存在不合理或违法违规条款,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出具书面修改意见,招标代理机构须按规定修改并经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布。对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的修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按规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4.确保招标项目信息公开。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发改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公开招标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答疑,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投标。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鼓励招标代理机构公开选定、工程监理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编制与发放采用电子化方式。
(二)加强开标、评标及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1.规范评标专家抽取。抽取的评标专家一律从省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应根据招标文件和项目特点确定所需评标专家的专业、数量和回避单位等。评标专家抽取时间应在评标当天开始前抽取。评标专家在接到评标通知后,应自觉关闭通讯工具,按时在指定地点集合。
2.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为防范围标串标和资质挂靠,我市公开招标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其投标文件。
3.严格评标现场监督。评标开始后,评标现场所有人员的通讯工具一律关闭统一交存。招标人代表和行政监督人员通过监控室屏幕进行监督。评标过程中,除行政监督人员可以进入现场巡视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现场。监督人员如发现评委有违规言行可以提出监督意见,但是不得就评标专家正常评审发表任何非监督性意见,不得诱导专家评审,要确保评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独立进行评审。评标专家评标中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评标委员会对政策规定不了解或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需提请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或招标代理公司作出解释时,相关人员应及时解答。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公司会同评标委员会要现场做好客观分值及统分结果的复查,如无误,评标委员会再签字确认评标结果。
4.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评标专家要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掌握和熟悉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认真进行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相关规定仔细研究并定性,评标现场不能决定的事项应及时报告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对有围标、串标行为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实,并提交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对在评标过程中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违反评审程序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及时予以制止并纠正,情节严重的,及时予以更换,其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并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得再抽取参与评标活动。
5.做好评标保密工作。评标专家、监督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均须对专家名单及评审过程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漏,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文件、评标资料等一律在交易中心封存保管。评标现场的电子监控资料应按要求保存,未经有关监督部门同意,不得随意调阅
(三)规范对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的处理
1.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招标人逾期未予答复或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答复依然存在同样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投诉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否则不予受理。
2.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的问题予以纠正;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自行纠正的,招标人应当报告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由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问题纠正后再公示中标候选人。
3.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举报处理。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均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的受理及处理按《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实行恶意投诉举报责任追究制,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进行投诉举报的企业和个人,及时上报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不诚信档案。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中标后的监督管理
1.监督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及履约。招标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条款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订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招标人要求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2.严格投标保证金管理。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由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一律原路退还。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备案或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分别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或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一旦出现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没收保证金的情形,招标人应依法依规予以没收。
3.监督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责情况。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责情况。建立项目负责人(总监)和技术负责人到岗到位履责制度,项目负责人(总监)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每周一次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到岗到位登记手续。对随机抽查不到岗的、不按时办理到岗履责登记手续或登记人与投标文件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一致的,按规定上报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4.规范施工(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撤离管理。对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的,经建设单位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可以办理施工(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暂时撤离手续;对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经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可以办理施工(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暂时撤离手续;上述两种情况需由申请单位提交开工时恢复人员备案的承诺。对已按合同内容完成约定工程量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各方行为
(一)规范招标人行为招标人应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让特定投标人中标为条件签订委托合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标前现场踏勘,对未招标先进场施工等虚假招标行为进行查处,停止招标活动,依法整改后方可继续开展招投标活动。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禁止场外交易。未经批准,不得异地开标评标。如采用异地开标评标的,异地评标专家库的选择应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二)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严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落实情况。凡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未明确项目专职人员、实际从业人员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注明的专职人员不一致行为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不予办理招标备案;在项目招标实施期间,其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专职人员必须每周1次到当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办理到岗履责登记并按指模存档,对不按时办理到岗履责登记并按指模存档的,按专职人员不到岗情形上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派驻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代理机构应确保对外发布的招标相关文件与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相关文件一致。对发现不一致、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造成评标事故的,按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依规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和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三)规范投标人行为。严肃查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给他人等行为。严肃查处采用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和围标串标行为。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提交投标保证金而未递交投标文件导致本次招标失败的;对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进行查处。为防止业绩造假,对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项目推行中标候选人类似项目业绩公示。执行投标人廉政承诺制度,凡是违背承诺的行为将载入不诚信档案,并与投标信誉评审计分挂钩。
(四)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评标专家回避制度和廉政承诺制度。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和培训。实施对专家评标的标后评估,定期随机抽取已经完成评标的项目进行评估,其中评标公正性有争议的项目、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应当进行评估。对于在评估中发现专业水平低下、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违反评标纪律、评标不公的专家,报请发改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规范监督人行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严格按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实施分级管理。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其配偶、子女、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工程建设中谋取利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受理相关的举报、投诉,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纪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提升招标投标行业管理水平
(一)依法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对不依法依规履行招标投标监督执法职责、违法违规问题频发的,约谈招标投标监管负责人,并视情况依纪依规进行追责;对发生工程招标投标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实行挂牌督办或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办;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确保招投标工作依法依规全面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与招投标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凡存在与国家、省、市招投标政策相悖的,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建立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作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执法的依据,统一向社会发布。
(三)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对省外企业和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省内企业,在承揽业务或者投标前不得再要求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强制其设立子公司、分公司;除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保证金、押金。
(四)加大招投标执法监察力度。要与纪检监察、发改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重大建设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或投诉调查处理邀请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参与。加大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资质挂靠、评标不公、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实现招标投标流程和监管网络化运行,鼓励推行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电子招标投标规范后,可探索远程异地评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张建发〔2015〕15号文件废止。以往公布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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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